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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调查:一家公司两“执董”咄咄怪事,变更法人屡被拒何日正名(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 09:41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吴谭 章纹 实习生 黄祖恒

  日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受理江门一公司请求准予“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行政复议申请。为实现这一变更登记,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方立先生及部分股东已经奔波了一年多的时间。回顾这一年中没完没了的上诉、答辩,方立感觉“有点累了”。不过,此次行政复议的申请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这次复议,方立表示乐观。

  方立简介

  1950年7月出生于上海,澳门居民。

  1988年,任澳门大荣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1991年,任澳门沙利士律师事务所主任。
1、缘起:疑权益受侵犯股东选举新“执董”

  江门市蓬江区碧辉园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2日,是一家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是销售商品房和建筑材料。其中法人股东江门市蓬江区化工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公司”)持有30%的股权。

  2000年,公司会计陈宝卿冒充公司业务经理陈德成的笔迹分别于3月31日、4月28日两天以借支单的名义向公司借款15万、2万共17万[详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江蓬法民初字第108号]。

  因账目起纠纷

  “借支单虚假签名纠纷”一案引起了股东对账目真实性的怀疑。在其后的2003年1月至4月,李社平、黄玉添等股东以“公司营业期已过”为由致函董事会要求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结果进行权益分配”,由此导致纠纷。在纠纷中,股东们发现执行董事叶宇晃未经股东会同意通过,擅自拆借公司资金1359.4411万元[详见(2003)年江仲经字第003、004号]给对外经济技术服务公司和供应公司,而这两家公司都是叶宇晃为法定代表人的江门市蓬江区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2003年6月26日和2003年7月25日的企业查询资料中,上述两公司的“主营业务”均显示为:只作处理债权、债务,不作经营用途。然而,就是这样的两间“没有偿债能力”的公司竟然相互担保、“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一股东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很难理解!”

  陈宝卿“一直没有归还”的17万元、还有账本里“厚厚的一叠白条”终于引爆了股东们对“长期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原董事长叶宇晃的不满。

  开股东会另选新执董

  2003年6月16日,化工物资供应公司、李社平、黄玉添、赵梓生、张志华、吴洪辉、黄均佑、刘思薇、黄锡雄代表公司55%股份的股东在《江门日报》发布《公开提议召开江门蓬江区碧辉园物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并以双挂号形式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2003年6月30日,占公司总股本67%的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提名并选举方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为公司新一届执行董事、更换原执行董事叶宇晃。除委托代表出席的罗忠(代表6%表决权)外,出席会议的占总股本的61%股东签署了对方立的《任职书》,随后,方立按照法定程序签署了对叶宇晃的《免职书》(此事件由江门市新会区公证处予以公证)。

  2003年7月2日,原副总经理罗忠拒不服从股东会决议,擅自携带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离开公司,使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运转。7月3日,方立向江门市公安局美景路派出所报警,并在《江门日报》刊登《郑重声明》,声明该公司原印章作废。

  记者当时前往碧辉园公司时,只见简陋的办公室中只有一位女士,办公室原来挂营业执照的地方只留下一点痕迹,执照已经不见了。记者向办公室留守的女士询问如何能联系到罗忠或叶宇晃,但被拒绝。后来,记者通过其他途经得知罗忠的手机号码,但打通后一直无人接听。美景路派出所的一名警官当时也表示,暂不清楚罗忠去了哪里。

  2、维权:新“执董”法人变更申请被拒维权

  2003年7月25日,方立与李社平、黄玉添、赵梓生、张志华、吴洪辉、黄均佑、刘思薇、黄锡雄等股东在公司印章不见的前提下,为慎重起见,分别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康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韩春富律师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当天,蓬江分局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称“因未能加盖公司公章及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手续不完备,不予受理。”

  申请变更遭拒向法院上诉

  对于“不予受理”,八位股东表示不服,向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蓬江分局。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碧辉园是企业法人,要办理变更登记,应以公司名义,依法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办理委托。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委托律师进行申请办理,主体不适格。同时,尽管“不予受理”在引用理由上“存在不合理问题,但仍然是符合规定的”。

  记者曾就此事件想采访蓬江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士,但被告知,负责人出去开会了,什么时候回来也不清楚。

  黄玉添等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4年4月14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蓬江分局”仅是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单位,其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自发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4年6月18日,方立等再次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包括2003年6月30日股东会决议、任职书、免职书及同年7月3日由拟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004年6月29日,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过十天的审查,最后获发《公司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方立乐观地以为:“此举应当视作工商行政部门确认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其申请材料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吧”。

  江门工商局驳回的理由

  2004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第一天。但这一天,方立却没能从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回其代理的《公司企业法人变更行政许可书》。他领回的是江门市工商驳字(2004)第001号《公司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第一个理由是:申请人向本局提交2003年6月30日股东会决议与“2003年8月8日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执行董事的内容相矛盾。

  第二个理由是: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的委托书不是企业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方立并未取得碧辉园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企业登记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企业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的委托书尽管有方立的签名,但是方立并未取得江门市蓬江区碧辉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而且委托书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所以委托书不能视为企业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个理由是:申请人向本局提交2003年6月30日股东会决议不是依照《公司法》规定作出的决议。

  3、现状:向省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

  对此,方立感到不解。他指出,《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依法进行审核。而2003年6月30日股东会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本不归被申请人管辖。

  公司业务无法插手

  “这完全是因果倒置!我为什么申请企业法人变更?我是根据《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条例》、因为没被许可才来申请的啊!因为我没有登记,我才来登记,而你却说我没有登记便没有资格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所以我‘不能申请’,也‘不能委托别人申请’。”方立觉得有点可笑。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什么才是依照《公司法》规定作出的决议?

  方立认为,法院已经在4月14日对碧辉园公司2003年6月30日临时股东会的经过事实予以了确认,根据《公司法》规定,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简直是异想天开”;同时,他表示“作为碧辉园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登记机关,被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法》施行起的第一天就明目张胆地与该法背道而驰,一再滥用职权,一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具体行政行为,故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蓄意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该法的具体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支持叶宇晃的违法行为,侵犯碧辉园公司企业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和申请人作为碧辉园公司执行董事的合法权益。”

  “一桩本来很简单的案件却弄了整整一年,不能排除这背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支配着。”面对没完没了的上诉、答辩,方立感觉“有点累了”。

  这一年里,申请、复议以及仲裁、举证等字眼充斥着方立生活,因为不被“行政许可”,公司的事情他根本插不上手,自己完全处于一种被“架空”的状态。

  省工商局已受理复议申请

  方立回江门工作前曾是澳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也担任境内外多家公司的高管,他说:“我放弃去美国的工作机会,响应国家的号召回到祖国大陆来,希望能把澳门公司的管理经验也带回来,可现在的处境太让我心寒了。”

  方立说,“澳门回归祖国后,我应该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我上任至今,身份至今不被承认,也没收到过一分钱的工资。我的权益何在?”

  对于法律已赋予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行政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方立除了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外,也向澳门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和国家港澳办反映了他实际面临的困难。此外,他还向中纪委递交了相关证据(包括2003年8月8日股东会门外股东与有关人员争执的录音资料,见旁边报道)。

  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案已正式受理,7月23日已收到江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的有关案卷,一切将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旁边报道:一家公司出现两名“执董”

  2003年7月18日,叶宇晃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碧辉园物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提议书》。

  2003年7月21日,以叶宇晃为法人代表的“蓬江区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罢免赵梓生(化工物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碧辉园公司的监事),同时任命岑卓生为化工物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叶宇晃的“提议”下,同年8月8日,“碧辉园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开。在公司新任执行董事方立和部分股东不在场的情况下,叶宇晃被岑卓生提名推荐并选举为新一届“执行董事”,并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会场在蓬江区外经贸集团的办公大楼里,入口有五六名保安(碧辉园公司本身没有保安),戒备森严,并有多位区政府官员在场,我根本进不去。”对于这次股东会,方立现在谈起仍然不能平静,他说:“当时,区政府一个官员说‘政府有点事情要宣布,方立你不能进去。’———我是股东会选的执行董事,公司召开股东会,我为什么不能进去?”

  方立表示:“股东会如果不罢免我,叶宇晃就是再选一百次也没有用。再说,我又没犯什么错,股东会为什么要罢免我?叶宇晃已经不是执行董事了,他根本没有提议开股东会的权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股东透露,在赵梓生被罢免后,若非持有30%股权的化工物资供应公司转而支持叶宇晃,叶宇晃不可能获选。

  据悉,叶宇晃“上任”后至今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变更”。而他的“任期”应该在去年8月就到期了。

  “2003年12月30日本是公司停办、停产、办理资金清算和企业利润盈亏分摊、股东决定公司是否继续运营的日子。可至今公司还在运转着,资金还在支出着。”公司内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职工说:“股东的利润还在缩水,甚至账本也被改了。账上已经没钱了。”而根据股东李社平(碧辉园项目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人)此前提供的概预算表,这个项目将为公司带来至少4000万元的净利润。

  调查手记:方立能在行政复议中获胜吗?

  根据《公司法》和碧辉园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由股东会选举,少数服从多数。股东会是公司是最高权力机构,其由公司执行董事或25%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人提议召开。

  一年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方立获得六成多股东的支持票当选碧辉园公司的执行董事。但一年来,当选执行董事后的方立却无法触及公司的事务,而是忙于上诉、答辩,因为他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没有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核准。

  这样一件本来很简单的事拖了这么长时间、惹出这么大的风波让人颇为意外。方立直指,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支配整个事件。

  因未能采访到叶宇晃一方,记者对此不予置评。不过记者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中却的确感到阻碍重重,几次去江门,相关的重要部门负责人都联系不上,说是“开会了”或“出差了”,有些人士一听说记者想了解碧辉园的情况就马上挂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几位律师,他们认为,如果选举方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工商部门不接受“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就不合理,有越权之嫌。

  今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其颁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能为方立争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吗?我们将继续关注。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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