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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福布斯》共同基金论坛现场实录(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 14:41 新浪财经

  

上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院刘俊海教授在现场演讲

  2004《福布斯》共同基金论坛7月31日在深圳五洲宾馆举行,新浪财经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报道。

  以下为新基金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院刘俊海教授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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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感谢朱少平教授对新基金法的解读。下面一位演讲嘉宾也是新基金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院刘俊海教授。有请。

  刘俊海:新信息法实际上是整个基金业的一部圣经,基金法的颁布,跟在座的各位关系重大,我概括为五个方面,实际上还有六个方面。第一是发挥集资的功能,推动社会限制基金,尤其是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本,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我们现在是外资依存度很高的国家,万一国际资本市场发生了变化,我们不再是资本吸引力最大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就会引起资本的匮乏,因此将民间资本动员起来,很有必要。

  第二,培育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稳定证券市场。刚才也有朱先生说了,基金稳定市场不是唯一的使命,但是也是有必然联系的。

  第三,鼓励直接融资,防范金融风险。相对银行来说,银行在储户和债务人之间处于中间位置,是两道法律债券关系,现在银行最大的风险在于担保手段的问题,还有票据业务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对工行的问题做了报告,这说明银行的金融风险并没有消除。防范金融风险,鼓励基金是必然的选择。

  第四,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我认为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在我们公司治理结构中必不可少,保护中小股东的希望,就放在诸位的身上。

  第五,规范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包括银行托管业务)的创新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是基础,发展是目标。投资基金产品的创新应该说很不容易,既取决于我们的基金管理公司研发人员的智慧创造力和想象力,也取决于我们其他整个法律环境,比如说现在就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跟我说,我想设计一个公司型的基金,提出买基金当股东,我说你这个口号想的很不错,但是应该慎重。我说现在当股民面对三座大山,你说买了基金党股东,是不是继续受三座大山的压迫呢?他说不是,我说别提了。不管怎样,我认为基金法是促进法,是发展法,但是别忘了也是一部规范法,规范我们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投资人、证监会各方的权利关系。我希望这个产业越做越大,但是我们也要吸取股市的教训,也要吸取房地产市场的教训。过去有错误的理论,说假如房地产市场是不成熟的市场,从不成熟到成熟,总有一个转轨的过程,过渡的过程,肯定有人付出代价,谁付出代价呢?买房的消费者付代价吧。车市也是这样,果真应该是这样吗?不应该是,不规范的市场迟早发展不起来。

  第六,投资基金法还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投资者的投资手段,现在有人说增值保值我的家庭理财有多少手段,想想当股民吧,发现血本无归的很多,当基民吧,当彩民吧,也会出现问题,后来说买房吧,也会受欺诈,车民吧,也发现车不安全,买什么,我看买基金很好。

  保护投资者权利是投资基金法的首要任务。我个人认为投资基金法应该是投资者和业界人士利益多赢的法律,但是多赢的顺序上,应该是有差异的。首先我认为应该善待投资者,因为投资者的出资是整个基金的物质基础,当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策时,下一步的基金产品如何设计,钱圈来了怎样投资,如果出现了迷失方向有困惑时,因为我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告诉他们,你只要相信投资股东利益最大化就找到方向了。我个人觉得,投资者保护跟劳动者、消费者权利保护是一样的,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制化程度的重要衡量依据,投资者保护好了,投资环境会更加的完美。同时基金市场也是一个信息市场,要保护市场发展市场,解决当前基金发售难的问题,还是应该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入手。在这部法里不仅仅在总则里有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而且贯穿整部法律。当前赚钱的效应不明显,有买基金的投资者套牢了,不买基金不知道基金是什么东西,买了基金知道基金不是什么好东西。我说你今天买了一万份基金,不知道明天会不会变成十万还是一百万份。同样基金法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这是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我说一下投资者丰富的权利内容。投资于基金市场是为了赚钱,围绕赚钱会派生出一系列权利,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投资者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一个新兴的基金公司已经是三次分红了,很不错了。还有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管理公司,有权利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不同基金品种。这仅仅是小的选择权。更大的选择权是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去避免管理公司,避免托管银行。另外可以选择投资及运作方式的变化,将封闭式的基金转为开放式的基金,去年丰转凯事件大家可能记忆犹新,投资者在行使什么权利,仅仅是话语权吗?还有选择权、转让权。第四个权利是赎回权利,但是基金老总跟我说有困惑,我问什么困惑,他说我将基金管理好之后,持有人大量赎回,管理不好我的形象又受影响,所以进忧退忧,我说还是为投资者做好投资才是最好的。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谈一下去年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人大审议过程中二审稿曾经提到过的,就是持有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的投资人,可以请求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召集持有人临时大会,如果他们都不召集,可以自行召集,但是做出决议应当有基金份额总数的30%以上的人到会,经过到会的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如果罢免公司托管银行的话是超过三分之二,原来出席的最低数量是30%,后来经过我们基金管理业的努力和争取,跟投资者妥协,提到5%了。这个斗争不是针对散户投资人,还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较量,保险公司也是基金管理公司大的机构投资人,他是我们的客户,但是他们希望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他们希望30%可以得到维护,但是我们基金业认为50%开会的可能性就少多了。但是我在这里不是说保护投资者不重要,但是我告诉大家一定要珍惜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5条那个50%给我们带来的机会。另外投资者权利受到损害,应当有权利寻求救济手段。在以往的监管中,坦诚说,在法律责任这部分,当时是行政责任多一些,民事责任不多,所以后来我们改变了民法讨论方式,集中修改法律责任部分,各界也是很高兴的。

  第四个问题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可尽义务,按照基金法这是信托关系,又是营业信托又是自益信托,所以基金托管人应该尽两个方面的义务,一个是忠诚的义务,一个是勤勉的义务。托管人不能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要自觉的增进投资者的利益。过去我们也有报道过,个别的基金出现基金内幕,高位揭盘,但是我认为不代表主流,在座各位应该都是好的,不好的也不会来,但是不来的也大部分是好的。但是诚信义务还是要提,比如说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对谁负责任,是对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负责,还是对大量的客户、大量的投资人负责,我想聪明的基金经理人应当选择实现两者利益多赢,如果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投资者的利益为主。最近股民纷纷提起诉讼,但是很少看到基金管理公司坐在原告席上,为什么?如果说我们要告的话,是不是整个市场都知道了,这个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的时候说专家理财、投资组合,20个鸡蛋放20个篮子,怎么也欺诈了,与其交钱给你欺诈还不如我自己直接被欺诈好呢?所以我们的基金肯定买了不少虚假上市公司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出台之后我想对基金业的形象有影响,我们要站出来替天行道,也是解决投资散户搭便车的需要。

  投资基金在寻找自身角色定位时,是寻求积极的股东脚色还是消极的角色定位,真的能用脚投票吗,现在基金管理公司不一样了,我们有钱了,因为投资人将钱交给我们了,我们有股份,我们有表决权了,我们还可以征集股票代理权了,凭什么我们不能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通过非正式的交流和沟通,还有通过正式的股东会的方式,直接干预董事会的人选,可以这样吗?我觉得可以这样考虑。我看到国外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投资者也真的是很积极的,上市公司会更惧怕基金管理公司,只有他们怕我们的时候,我们的声音才会引起他们的重视。

  如何看待管理费和托管费太高的问题,保险公司提出过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多理论,比如象公务舱理论,还有人提出草场理论。好,托管费、管理费的问题,一定要坚持两条原则,一个是收益和风险要成正比,二业绩要和管理费、托管费成正比,要建立足够的激励机制,包括一线的营销人员,包括银行代销系统的人员,还有直销人员,我觉得他们个人的回报和业绩必须跟收入相挂钩,另外投资、研发的人员也应该有很好的待遇。我现在发现基金管理公司越设越多,但是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呢?滋阴壮阳的问题,主要是在投资研发这一块,这一块无法通过银行通过销售基金来解决的,只有靠自己。

  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规则和市场准入,我主要是谈竞争机制。应该说一个企业一个管理公司要注重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关键是将业绩做好,而不仅仅是做广告。好的基金管理公司不仅仅是做好发行,更重要是做好业绩,好的基金管理公司要吸引更多的外资股东进入,根据我个人的感受,有外资介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品牌、技术手段、国际的影响力确实高一些,大家也需要有国际化的视野,广交朋友,结交外国公司帮助我们,双方共同赚钱。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怎样,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负责,还是对广东基金持有人负责,也是寻求两个利益最大平衡,在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底线下,维护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但是不管怎样,独立董事设计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小股东的利益,而是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在立法的过程中还有人提出每个基金都应该设立受托人委员会或者是董事会,后来立法没有写进去,对于独立董事来说关键是两个角色,一个当好顾问,一个是当监督,如果只当顾问不当监督没有人怕你,如果只当监督没有当顾问,你也没有什么用。可以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其他业务吗,我个人持肯定的态度。托管银行这一块,要鼓励竞争,打破垄断,打破托管银行进入市场的门槛,现在基金管理公司说现在变了,现在是托管银行巴结我,现在我要倒着求人家了,他跟我们说最好银行多一些,我说要鼓励托管银行的竞争,打破垄断,不应该是四大国有银行继续垄断,应该鼓励更多银行进入,另外通过鼓励竞争降低托管费率。

  还有一个理论问题,过去也提出过。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基金托管部的方式承担托管的义务,我觉得有很大的金融风险,如果托管部门托管失误,没有履行好职务,而导致巨额损失,那托管部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定要动用整个银行系统的钱,这是损失到储户的利益。所以托管户将来适度的注册成立独立的托管公司,可以对其他的储户来说可能更安全一些,当然对投资人来说大的银行更好了。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最后是关于贯彻基金法,一个是加强宣传,第二是加强执法的力度,但是在监管执法里更重要的是服务,我们要打造服务型的证监会,善用行政指导,促成性的服务,可能比罚款还重要。也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同意。

  第三个建议投资者要自觉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维权意识,主要是选择基金的艺术。就象我们选择航空公司选择安全一样,选择权有学问。另外要教育广大投资者树立基金投资意识。第四托管人和管理人严格自律,通过《福布斯》这样的评级制度,建立授信等级,经营好的上红名单,管不好的要上黑名单。第五,传媒要做好宣传监督工作。对私募基金这一块上,呼吁国务院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还有委托理财的司法解释,我个人也参与过前一阵子的起草工作,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停下来。我曾经问过一个基金经理,他也说不出一二三,还是很有名的大的证券公司的老总,我认为保底条款原则有效,不管是固定回报还是损失填补的,因为是自愿都应该受到尊重,同样如果投资回报率高出银行存款的三倍五倍收益,超过部分可以不保,但是一定要有倍数衡量。另外要完善委托理财的监管,这方面的案子太多了,是很大的问题。公司型的基金,刚才朱主任也说到公司法第12条的理解,我也非常的赞成,可是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司法的修改,将第12条第12款删掉了,没有50%的比例限制了。当然,这种滚点也是有原因的,现在上市公司都超过了50%了,不超过的是稀有动物了。还有转投资,不仅仅会增大股东的投资风险,有时还会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因为换成了股权,也许受益呢,关键是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知道公司在投资多少孙子公司、重孙子公司。

  最后我希望业界的人士,包括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监管者,能够携起手来,同舟共济,我们一定会迎来灿烂的投资基金业的明天。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上午所有的演讲嘉宾,也谢谢大家。今天上午的论坛就到这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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