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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福布斯》共同基金论坛现场实录(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 12:11 新浪财经

  

上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朱少平教授

  2004《福布斯》共同基金论坛7月31日在深圳五洲宾馆举行,新浪财经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报道。

  以下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朱少平教授讲话:

  主持人:新的基金法出台和实施之后会对基金行业有什么影响,对投资者来说是非常热点的话题,下面邀请到的演讲嘉宾,对这个话题最有发言权。有请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朱少平教授,他是新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相信他的发言会解答他们对新基金法的有关问题。有请。

  朱少平: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在这里就新基金法实施有关问题,做一个发言。回想四年前,大家对基金法是有意见的,在基金法起草前,正是证券法起草和最后审议阶段,原来在证券法准备加一章,因为共同基金本身就是证券的一部分,本来应该专门有一章规范基金的,但是在基金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整治,在整顿的过程中,从94年开始老基金就不再发展了,一直到97年11月份,国务院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法在审议的最后关头,证券法是98年出台的,最后确定的时候,证券法决定基金一条也不写,从证券法里拿出来,在这期间正是新的基金开始试点的时候,也正好迎合了这么一个机遇,因此有关人士建议证券法包括不了基金,单独拉出来制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当然开始是想制订完全独立适合所有基金的法律,但是在起草的过程中,由于争议很大,最后确定制订这么一部法律,主要是针对投资基金,因为基金有各种各样的划分方式,就基金的投资对象来说有四大类,最后法律只对证券投资基金做出规范。

  既然法律出台了,而且现在为止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了,那么这部法律对基金行业的发展有什么作用?我在提纲里讲了五点。原来没有想到今天是这样的场合,一会儿我再加两点。

  第一,基金法进一步澄清了人们对基金发展的模糊认识,中国人对理念认识非常重要,一个道理想不清楚的话,老是会想方设法的挑毛病。大家都知道,在前一段时间,媒体发表了一篇文章叫基金黑幕,基金运作过程中六大问题有没有,有,是不是普遍这样,就我个人认为,我不认为是这样。在基金六大问题里,第一大问题说基金要稳定市场,但是事实上没有稳定市场。刚才巴曙松先生说到这个问题,基金是什么,基金是将大家的钱集中在一起投资,投资完了回报给大家。显而易见,基金是为了稳定市场吗?不是。94年停止发行基金之后,94到97年之间,要重新开辟基金,如果说你没有一个差不多说的过去的理由,新基金要想出台几乎不可能。事实上基金要不要稳定市场?它在客观上是会稳定市场,但是主观不是为了稳定市场,它就是为了投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量很大,出来是要分批出来,进去也是要分批进去的,因此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作用,所以说这种指责看起来站不住脚。当时市场的影响非常大,现在这种影响也是刚刚平易下来,既有监管的因素,也有法律实施的因素。新使劲运作到现在也有六年的时间,产生了很多问题,这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必然的现象,但是也有一些是中国的特殊现象。象在国外开放式基金收益越好大家买的越多,进去了越不容易出来,但是现在我们一有收益,机构投资者就退出来落袋为安,因为不知道下一步的行情如何。所以情况非常的复杂。在一点,现在封闭式的基金几百个亿,普遍是折价交易,当然国外也有,但是国外的折价没有我们这么高,现在我们平均达到百分之十几,最高达到25%,使很多人产生了误会,大家都说基金好,但是一看基金还是照样亏损,但是我们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给基金一个准确的定位,它是大众投资的工具,有了这样的定位,人们才知道法律是认可这样的投资手段,因此法律的事实很重要的意义在于澄清模糊认识,给投资者信心,使他们积极的参与到投资中。

  第二,基金法的实施,为我们监管机关依法制订相关的监管规则,为他们规范基金的运作,并约束监管行为提供了依据。大家都知道中国目前的法律,在制订的过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往往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基金法只有103条,不可能上千条,每一个条文中包含了大量的内容,这些内容将基金发展涉及到很多方面都规定了下来,为监管部门下一步制订相关的规则提供的依据。在基金法生效前后,监管部门相应出台了象基金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披露规则,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规则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这些办法对于我们规范运作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是第一。第二,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监管部门它在采取相关措施的时候,有了更充分的依据。比如说我们在过去基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要求注册资本三百万,现在我们要求一个亿,对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振动非常大,有人士说在国外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完全不需要那么高,有的几百万就可以了,中国为什么要这么高,要知道中国这么大,这么多的金融机构,如果市场不卡紧一点,阿猫阿狗都进来了,比如说前一段时间在立法过程中对私募基金炒的非常热,人民银行的夏斌同志组织搞了一个私募基金调查,有七千家的私募基金,如果对公共基金的标准定的比较低,他们都会进入。因此这个法律为依法开展监管也提供了依据。

  第三,监管机关监管别人,自己也要受别人监管,法律对监管部门也做了相关规定,为监管机关依法开展监管、依法制订规则提供了依据。

  与基金相关的等等机构,为他们正常开展经营提供的依据。刚才几位演讲嘉宾都说到了,现在基金面临的很大问题是瓶口问题,既有基金管理公司问题,更多是投资市场的问题,现在市场的品种太少了,比如说证券,到现在只有那么一千三百家左右,而我们的证券绝大多数是国债,企业债只有不到5%。还有其他的品种,就更少了,我曾经看过一份材料,说是国外的金融品种达五万家,而我们的金融品种才一百家,当时可能更低说三十家。现在国家正在考虑这个问题,包括国务院的九条对这个问题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总体来说,国家的政策也好,法律也好,明确了大多数品种的开发,还得依靠基金管理公司来做,基金法的实施,为他们依法治理基金,依法治理基金管理机构也提供了一个依据。另外还有最关键的,我们基金投资的最重要问题,要从投资者的手里拿钱,要从投资者手里集中资金进行投资,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当然在过去的六年中,以至于我们从90年开始,到94年的过程中,我们发展基金的过程,也表明了这个问题,我们对基金投资者的注意力关注不够,在新基金法里特别强调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这一点也为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提出了要求。

  第四,《福布斯》要做基金的评级和排行,97年我曾经编过一本书,叫97上市基金公司排行榜,当时我就觉得投资者要参与证券市场,参与基金的投资,需要了解基金的绩效如何,他的结构如何,管理怎样,内部的治理结构怎样,我没有资料,就根据年报编了一本书。我在书里说了,我希望投资者认可这本书,这本书短期编下来,但是这本书只编了一年,出版社说读者不一定买。现在《福布斯》要搞基金排行,我觉得这件事非常不容易,我的意思是说基金法的实施,也为与基金相关的中介服务提供了依据和促进,如果说《福布斯》将这个工作能够做下去,我想对于证券市场股票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事。他们可以根据这样的一个评价,根据这样的一个客观参照物,来决定自己的投资,与此同时还有基金的服务、销售等等,将来会有一个大的发展,目前在中国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的阶段,特别是基金评级,现在有很多公司已经在跃跃欲试了,在开始准备做工作了。我想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这个方面会有一个大发展,现在毕竟基金组合不到三千亿,假设我们的基金综合达到一万亿,这中间至少还有五倍的差距,因此与基金相关的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投资者现在手上拿着相当的钱,现在银行存款达到11万亿了,政府现在也在担心间接融资太高直接融资太低,希望将银行的钱引到资本市场上,也在想办法能够促进更多新的投资工具的发展,当然现在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比如说租赁,比如说保底,比如说典当等等,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现在新开辟的融资手段达十几种。这些品种现在还没有为大家所认识,与此同时基金现在已经是深入人心了,现在至少来说它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力量,证券市场大数来讲是四万五千亿的总市值,那么其中大概有一万五千亿的流通市值,现在就近三千亿,占到五分之一了,他们现在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举足轻重的力量。法律的实施,能够促使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刚才巴曙松先生也说到这一点,过去从90年发展,一直发展到93年期间,过去的老基金,包括改制后的基金转过来,一共才是1400亿,现在仅仅从基金法通过到现在发的就是接近1500亿,这相当于过去十几年的总和,基金的品种及支数都已经大大的增加了,基金的创新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

  第六,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的散户投资者多机构投资少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但是总体来说机构投资者的力量还是很弱,追涨杀跌就是很普遍的现实。如果说在二年前,我们的基金没有那么大的量,赶上这时的宏观调控,赶上这一轮的下跌,下跌也有了20%了,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基金进来,起到中流砥柱作用时,这一轮的行情跌的后果可能会更惨,正因为这样,所以对我们的市场客观上起了稳定的作用。它进来不是为了稳定市场,但是客观上会达到稳定市场的作用,稳定市场的同时也保证和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为基金提供更广泛的舞台。市场在下跌,基金越不敢投资,他募集的资金就越有限,就是这样的循环。同时基金法的出台,还为了国外投资者进入我国投资提供了依据,因为我们的基金法是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从事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现在法律已经允许外资参与中国的A股、B股了,进一步的壮大了我国的证券市场,为基金下一步的开放和发展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设立了更大的舞台。

  第七,我们在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同时,有两大困扰,一直到最后也没有完成的解决,但是法律为这两个问题留了口,如果大家手上有的话可以找出来,就是基金法的102、103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机构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决定,这实际上是关于私募的问题。这个口子不是面向所有过去的地下私募基金,另外还有企业的年金,外国人对这一点很关注,中国的金融机构现在也开始关注这一点了,严格来说,我写了一篇文章,《万亿蛋糕如何做谁来分》,因为企业年金市场在国外是非常大的证券市场参与力量,目前大概企业年金的数量达到三百到五百亿,最近的一年二年可以达到上千亿,如果要进入市场,在满足养老保险的需要之前,也需要投资,也需要提高收益,怎么办,一个办法就是进入证券市场,现在进入风险投资风险太大,最高的办法就是私募,比如说面向基金管理公司私募,面向国务院设立的其他机构私募。法律明文规定的办法由国务院制订,为办法的尽早出台提出了依据和要求。设立证券投资公司向公共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在座可能有很多人知道公司式基金,在国外比较发达,但是在中国一直没有,这是因为制度设计跟公司法是矛盾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能多于资产的50%,这肯定跟投资的规定是相矛盾的,另外在组织结构、内部管理上架构设计上,都有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公司法出台的情况下出台基金法几乎是不可能的。怎么办?对于公司式基金,美国就叫投资公司,有一部法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了这一条,就可以在公司法不修改的时候,或者说不修改那一条时就可以回避那条,依据基金法设立。这样的话就解决了法律上的冲突。公司法第12条第12款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50%,很多人过去说必须要删除,限制太大,我原来也是这个意见,但是经过这几年的研究和观察,我觉得这一点非常必要,绝对不能删,这是我个人的理解,现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果说这一条删掉了,对广大股东投资者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好的。为什么这么说?一个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将钱交给公司,是相信你的投资能力,相信你的道德标准,而你在运作这个钱的时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监控你,但是如果你将钱拿到别的地方去了,那个时候你是股东,我是旁观者,大不了我是利益关联者,如果那个钱泡汤了,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因此现在法律限制50%,都已经高了,我专门问过美国的律师,他说在美国如果说你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超过了40%,那么你就要适用投融资法,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一般的民事法律是适用州的法律,而涉及到投融资类的,适用于联邦法。现在投资类的公司也在大量的增加,采取的办法就是二个,一个办法就是单独搞一个投融资法,现在有学者这么提出了。第二如果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办法是将这一条修改的时候,维持原规定,加一条,投资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的第七条所说的,就是基金法的发布实施,为咱们国务院制订这两个办法,为我们基金法开辟这两个新业务,也提供了一个新依据。我说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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