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系的“另类考验”(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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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13:0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淡水鱼 上海报道 证监会出牌 与低迷冷清的大盘相比,近来基金市场可谓“热闹非凡”。 在相继暴出新股申购、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后,建设银行“举报”融通基金违规事件再次引起市场的强烈关注。 据透露,7月6日,媒体批露此事之前,证监会以通报批评的形式,下发了一份《关于融通基金不按基金契约办理基金赎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报》。 这份给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代销机构的《通报》揭开了事件的面纱。 融通基金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融通基金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建行举报融通即指,融通新蓝筹6月初在办理两笔金额分别为1007万元和5057万元的赎回业务时,没有正常收取赎回费。 按照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以0.5%的赎回费率计算,两笔业务的赎回费应该分别为5万和25万左右,而根据证监会《通知》,在处理两笔业务时,融通新蓝筹均只收取了最低赎回费5元。 融通新蓝筹由融通基金2002年发起设立,托管行和主代销行为建设银行,建行同时是融通旗下两只封闭式基金通宝、通乾的托管人。 不过,新蓝筹发行并不顺利。2002年8月27日,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发布公告称,融通新蓝筹的销售结束期从原计划的8月28日延长至9月6日,融通新蓝筹也因此成为国内首只延长认购期的开放式基金。 从中国建设银行传出的消息是,融通新蓝筹在建行的销售计划是20亿,截止到2002年9月4日,这一数字的一半还没有达到,虽然开放式基金只要发行超过2亿元就能成立,可富国和易方达刚刚完成50亿元规模的“佳绩”,让融通新蓝筹感到压力很大。 据悉,证监会已经找到融通高层进行沟通,并提出了相关要求,这在融通最新公布的季报中也有所反映。 融通基金在季报中披露,融通基金已将应计入基金资产的金额及其利息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融通基金解释,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是融通基金对法规及基金契约的具体条款理解不当。融通基金将就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社会公众表示真诚的道歉,并诚恳接受监管部门的批评和处罚,认真吸取教训。 在道歉后,也许融通基金最为关注的是,证监会将采取怎样的处罚措施。 违规真相 “在《通报》中,监管部门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消息人士透露,“如果证监会提出整改要求,融通基金的新产品将不得不推迟。” 显然,建行的举报和证监会的通报让融通彻底陷入被动。7月21日、22日,记者多次联系融通基金公司相关宣传以及督察人员,均被告知无法联系或出差在外。 融通的违规引发一场争论。 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融通新蓝筹赎回的减免行为发生在6月初,而新的管理办法是在7月1日实施,从理论上并不需要按照新办法执行。”长信基金人士认为。 而在7月1日之前,对赎回费的规定比较模糊。 该人士介绍说,2000年10月8日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金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基金所有。 “2000年的规定并没有对赎回费总额百分比纳入基金资产的硬性规定,给基金减免赎回费率留下了空间,”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对此,证监会《通知》的解释是,融通违反了基金契约的规定。 在融通新蓝筹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其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额的0.5%收取,最低赎回费为5元,从中扣除注册登记费(赎回费总额的20%)、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这意味着,赎回费的80%是必须归入基金资产的。基金管理人对机构客户减免赎回费,是违反基金招募书的规定,对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构成损害。 赎回在客观上对继续持有基金的投资者会造成损失,赎回费是对原有持有人的一种“补偿”也是对赎回者的一种“惩罚”,有利于基金的健康发展,这是基金制度设计中非常合理的。 给予部分客户费率优惠的做法,在基金业界其实比较普遍,很多大客户都会希望对申购费及赎回费予以减免。由于基金业竞争激烈,特别是在基金首发时都着力比拼发行规模,所以基金公司对于大客户的这种要求一般也都会予以满足。 “融通事件的关键是,新蓝筹折让的是基金资产,而不是基金公司自身的资产,以致侵害了持有人利益。”一基金公司人士评价。 建立销售监管体系 有一点可以肯定,对一直力图加大基金销售监管力度的证监会来说,托管行行使监管职能是其乐于见到的。 据与建设银行保持托管业务联系的基金人士透露,建设银行与融通基金进行过比较多的业务合作,建设银行私下的表态也是向证监会作正常的工作汇报而并非外界所称的“举报”。 建设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代表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义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位人士看来,建设银行和融通基金由于利益纠纷导致反目的可能性不大。 “基金托管人义务”中确实有着这样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融通事件表明,托管行的监督作用开始正式得到发挥。 交通银行基金托管处人士表示,以往托管银行在托管业务中行使监管职能主要是在基金运作上,如基金投资比例的双十规定等内容。对于基金违规行为,托管行向证监会汇报的并不少,只是公开披露的为数不多。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机构比较多,环节复杂,托管银行实际上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 交行人士认为,“在销售过程中监管需要得到加强,建设银行在某种程度上作了一个示范。” 实际上,证监会近期对基金销售频频出拳。 融通事件不是证监会第一次就基金销售问题内部通报。2004年6月23日,证监会就采取内部通报的形式,指责深圳中融等三家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并在与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谈话后,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7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销售赎回再次做出规范。 证监会提出,销售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与此同时,证监会对派出机构作出要求,下发《关于做好基金销售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派出机构应在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报送前半年的基金销售监管报告,并为每个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建立基金销售监管档案。 证监会要求,派出机构应依据授权,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基金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自《基金法》实施以来,基金销售多渠道的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有利于规范市场上种种出轨行为,”泰信基金人士认为,“短期来看,监管对基金业带来了一定的震动,但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严格的监管对基金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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