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屡屡打来的闷棍(环球聚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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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5:47 人民网-市场报 | |||||||||||
编者按: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汹涌向前,生产国际化和贸易自由化成为全球化的重要特点。但是,美欧等国为保护本国生产商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频频采取反倾销措施,正日益成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粗略估计,美国近几年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大约有一半左右是针对中国产品的。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深担忧和关注。作为中国企业,应如何避免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在反倾销案发生后如何应对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呢?希望今天的反倾销专版能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客观地说,反倾销是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用以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欧洲各国自建立关税同盟开始,便十分注重这一工具的运用,以保护区内产业不受损害。 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定,如果欧盟区外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欧盟市场,并因此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欧盟将对其征以与其倾销幅度相当的反倾销税。欧盟反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5年,但在期满后欧盟仍有权予以延长。 从程序上讲,欧盟委员会负责反倾销的调查、认定和执行。在调查期间,欧盟委员会有权征收临时性的反倾销税,但反倾销的最终裁定权,则归由各成员国组成的欧盟部长理事会。一般而言,欧盟任何一个企业或成员国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欧盟委员会则需在45天之内做出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决定。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15个月,被控反倾销的出口企业和进口商有权进行申辩。 不难看出,打反倾销官司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规,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为该种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但欧盟还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要参照第三国来执行。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便一直采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造成欧盟在处理与中国有关的反倾销调查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在中方的一再争取下,自1998年起,欧盟同意采用“个案处理”的方式,对某些满足了条件的企业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企业的生产成本为“正常价值”。欧盟为此而开出了5项条件:1.企业决策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没有明显受到国家干预;2.企业有一套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建立起来的会计账簿;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到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欧盟开出的条件尽管繁琐而苛刻,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可以促使中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营的规范化。中国企业一旦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其固有的劳动力便宜、成本低、价格低的优势便能发挥出来。欧盟的打火机生产商联盟2002年5月曾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但在欧盟委员会经过严格审核,给予温州东方、宁波新海等5家中国打火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之后知难而退,主动撤诉,便是个很好的例证。 中国驻欧盟使团的一位官员指出,随着中国出口实力的增长,有些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并不足为奇。此外,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威胁时,应当注重增强产品的技术和质量竞争力,避免仅仅依靠价格低廉取胜,更应避免出现某种产品在短时间内出口猛增的情况,以免授人以柄。而一旦遭遇反倾销调查,企业也应积极应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联合欧盟的进口商一同应诉。毕竟,进口商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与出口厂家是相同的。 《市场报》 (2004年07月23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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