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保单”乘虚而入(调查·现场)(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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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3:29 人民网-市场报 | |||||||||||||||||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地下保险”的规模已经占到全国个人寿险收入的一成以上。2002年香港市场总计实现保费400多亿港元,其中有1/3由内地贡献;香港排名前10位的寿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从事着这项“业务”。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丁纯博士认为,“地下保单”暗流涌入的动力来自于内地保险市场的巨大需求。“地下保单”的乘虚而入也就变得“顺理成章”。据了解,购买“地下保单”的客户有3类,一是被保险人经商经常往来于内地和港澳之间,确实有购买这种保险保障的需求;二是认为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信用比境内保险公司更好;三是极少数人企图通过购买“境外保单”的方式把不合法的收入、财产转移到境外。 中国保监会广东保监局局长张维功说,现阶段广东居民购买港澳保险产品的方式,一是赴港澳旅游、探亲时主动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二是通过港澳业务员介绍,内地居民在当地签署投保文件,业务员伪造过境记录并代收保费,但这种情况近来在减少;三是通过港澳业务员介绍,由其组织到港澳购买保险,这种“非法推销,真实过境购买”的情况日益增多。后两种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地下保单”。 上海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李小姐说,眼下有不少保险代理人都“兼职”为一些境外特别是港澳保险机构“打工”。愿意购买“地下保单”的都是私营企业主或者外企高管,年缴保费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我们推销保险时要‘看人头’,一旦遇到颇有实力的客户就转而拿出香港公司的保单,这种客户签约爽气,而且能赚很高的佣金。” “地下保单”风险重重 实际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内地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保险、再保险公司和各种中介公司、代理公司分享着内地的保险份额。今年上半年,中国内地的保险总资产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大关。 为什么“地下保单”还有如此大的吸引力?吸引力背后,又潜藏着怎样的风险呢?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丁纯博士表示,“地下保单”击中了本土保险业的两大软肋:费率和佣金。自1997年以来的连续降息,已经使得不少保险公司面临很大的偿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储蓄型保单的回报率已经降至很低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受政策限制,保险资金的投资局限于储蓄、购买债券和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很难像成熟市场那样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大幅增值,这使得投资型的险种陷入困境。而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趋紧,也使得依靠费差、死差和利差才能实现的“分红”几乎形同虚设。 上海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李小姐透露,境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佣金通常超过八成,一些香港保险机构的寿险营销员获得的首期佣金甚至高达100%,即第一年保费收入全部作为佣金。而本土保险机构的保险代理人佣金标准是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首年约为30%左右。如此大的落差,对我们这些保险代理人来说,其诱惑力不言而喻。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总经理杨大祖认为,内地人投保香港或澳门的保险公司存在很大风险。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在香港注册的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签发保险单,如果签署地写成“内地”则保单无效,一旦出险难以寻求法律保护。如果签署地写成“香港”或“澳门”,而无法出具签单时在港或者在澳的证明,则将涉嫌骗保,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专家提醒,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并未设立合法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保单批改(如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纳保费方式变更等)、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只能通过代理人或中介联系,而这些代理人和中介机构本身又处于“灰色”状态,因此很难保证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另外,由于内地的客户对境外保险公司不熟悉,很难鉴别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和有效性。 追击“地下保单” 美国友邦保险是被允许在内地开展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之一。 中国保监会早在1999年就曾发出公告,严禁海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中介活动,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未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在内地招聘业务人员或委托代理人、经纪人经营保险或直接承保业务;海外保险公司在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业务范围不符的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永远取消其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资格。 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又重申将严厉打击“地下保单”销售活动,并提请各境外保险公司进行自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地下保单”的发生。 中国保监会广东保监局局长张维功表示,一旦有内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非法销售“地下保单”,保监局将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并打入广东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之列;而如果发现是境外保险业务员单独从事该业务,保监局将其资料反馈给港澳公司,并责成处理。 针对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私下销售“地下保单”的情况,上海市保监局对当地保险公司提出四点要求:第一,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严禁各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保险公司委托,协助其非法销售保单或为其非法销售保单提供便利;第二,严格规范营销人员的展业行为,对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保单的营销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密切关注“地下保单”的发展动态,发现有关“地下保单”的销售线索,要及时向保监局报告;第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在宣传自身保险产品的同时,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使广大市民充分了解“地下保单”的危害,从而自觉地抵制“地下保单”。 天津渤海经济调查研究所研究员高歌认为,靠行政监管和取缔“地下保险”难度很大。事实上,无论是“说服教育”还是硬性阻止,都不是长久之计。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内地保险公司只有苦练内功,提高产品竞争力才有出路。要增强竞争力,还要从政策层面放松保险公司投资管制,允许保险业混业经营。另外,应允许种子保险机构在境内开展外汇保险业务,以满足人们购买外汇保单的部分需要。 (图片摄影:陈静玉) 《市场报》 (2004年07月20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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