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两配套细则出台(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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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 09:52 南方都市报 | |||||||||||
基金法两配套细则出台 基金投资债券不再统一比例 核心提示 首次细分基金产品类别,基金名称应表明投资特征 基金公司持有股票不得超过基金净值10% 基金产品宣传不得将证监会核准作为“保护伞”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正式颁布后一个月,7月1日,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也正式出炉。至此,加上之前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已发布了3个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其他3个配套部门规章也将在近期陆续发布。 一位基金人士告诉记者,这两套实施细则的颁布最大的利好是不再统一规定基金投资债券比例,从侧面来讲,就是鼓励基金公司创新产品。 鼓励基金公司创新产品 《运作办法》对一些限制基金产品创新的规定不再作统一的要求,不再统一规定基金资产投资债券的比例,而由基金合同来自行约定。“在条件允许下,这将意味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基金投入股票市场的比例可以上升到100%。”景顺长城基金公司总经理梁华栋称。而这也一直是梁华栋的心愿,因为他认为只有高风险才有高回报。 与此同时,《运作办法》首次细分了基金产品类别,划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多种类别,要求基金名称应当表明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具体表现在,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要求的比例的,为混合基金。 违规宣传被叫停 《销售办法》中明确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不得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同时,宣传材料中也不可以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或是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不过《销售办法》中允许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与之相应的是,《销售办法》对刊登的内容给予了众多的限定条件。如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附有统计图表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这就阻碍了一些基金公司企图以证监会为“保护伞”的想法了。”广东一证券公司研究基金的人员称。 基金投资股票比例被限定 对于备受关注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运作办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不过,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 同时,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研究基金的证券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个规定进一步巩固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基字(2002)9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此外,《基金法》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何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不愿或不能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总额10%的基金持有人可以自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报记者 邓瑞燕 责任编辑:杨拂玄 何洁(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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