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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进入临产期(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10:08 南方都市报
  在证券市场上,过去多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包括已经退市的公司中,许多实际上已经面临着现实的破产问题,《企业破产法》的制定将加快这类公司尽快进入破产清算,这样对于债权人和各方当事人更为有利。本报记者 吴伟洪 摄

  《企业破产法》进入临产期

  本报记者对话破产法起草小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在一些经济转型的国家中,破产法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被这些国家奉为经济改革中的“宪法”。

  ——编者按

  在一个明媚的下午,虽然因为距离的遥远,记者不能与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的破产法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面对面地交谈,但是透过电话的声音,记者依然能够感觉到李曙光高兴的背后透着无形的压力。“从社会认知的角度看,新《企业破产法》才刚刚开始,还有很多细节的工作要做。”历经十年胎动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终于在2004年的6月21日提交给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按照李曙光的说法是,“企业破产法终于进入临产期了。”

  破产法制定经历10载酝酿

  南方都市报:据了解,新《企业破产法》草案经历了10年的风雨,现在终于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程序,您作为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的专家是否感觉松了一口气?

  李曙光:没有这种感觉。因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并不是靠一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的。我只能说我将竭尽全力,争取有更好的结果。虽然,目前新《企业破产法》草案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程序,但还要经过二审、三审,此过程中必然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包括如何修改得更好,让细节得以进一步完善,力争使该破产法拥有很强的操作性,并符合国际标准。由此可见,从专家的角度看,这部破产法是经历了10年的胎动,但是真正让社会公众认识,还是现在的事情,所以《企业破产法》的工作可以说才刚刚开始。

  南方都市报:据了解,新《企业破产法》草案已经十易其稿,其中有否让人印象深刻的事情?

  李曙光:十年一路走来,确实有很多感触。1993年我们就提出了要对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修改,得到了当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94年成立了《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但是中间因为各部门、企业界和学术界在观念上、意识上的不同意见,放慢了起草方案的进程。直到最近这两年,《企业破产法》的起草进度才驶进了“快车道”。

  南方都市报:为什么会在近两年驶进了快车道?为什么又会选择在现在提交草案审议?是否这个时间是最合适的?

  李曙光:在起草破产法的整个过程中,最大的感触是破产法与中国改革的命运息息相关。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两年起草进程加快,并且在此时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基本成熟,市场经济体系成型,市场经济地位逐步得到确认,在此背景下,人们对企业破产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目前出现不少破产案例,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对原有破产法的修改就显得势在必行了。

  新破产法不仅适用于国企

  南方都市报:新《企业破产法》草案的出台可谓是十年磨一刀,你认为新破产法最大的意义体现在哪里?

  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与国际上的通行的破产法已经非常接近,这使我国的企业更具有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这也是我国向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迈出了绝对性的一步。

  在新《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框架下,各种不同性质类型的企业都处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适用统一的《破产法》。

  南方都市报:原来破产法是6章42条,而新《企业破产法》草案增加到11章164条,你认为新《企业破产法》草案最大的突破点在哪?

  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草案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原破产法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但新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的企业法人,包括了“商自然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二是引进了很多国际上先进的破产制度。如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制度和委员会制度。

  三是没有区分所有制和特殊群体,也就是说该法律一视同仁,打破目前不少法律是多头管理、非市场化的现象。

  四是首次提出了跨境破产的处理,遵循对等的原则。如果境外国家认同中国的破产财产,我们也将认同该国在我国的破产财产。举例来讲,如果中国债权人持有美国一公司5000万元的债权,那么在其破产时,我们就必须派人监管这5000万元资金,如果美国确认了中国债权人资格的话,同样,美国在国内的破产财产也得到确认。

  第五大突破是加强了破产的责任。如公司企业董事、经理或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个争议问题得到解决

  南方都市报:据了解,草案中备受关注并影响到破产法起草进程的难点问题——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现在是否找到了解决的办法?

  李曙光:与其说“政策性破产”,不如直接称呼“政策性关闭”,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草案为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留了个小口”,即提出它“适用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因为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是针对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手段。但是,如果从学者的角度看,应该有更好的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若采取行政性关闭,效果可能会更好。

  南方都市报:草案中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是否纳入破产法调整,争议较大。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已有规定,新《企业破产法》草案是否会与这些规定相冲突?草案的出台是否很好地解决了上市公司破产难的问题?

  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是衔接关系,不会有冲突。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等已经作了一些规定,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要分别报请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破产清算。由此,本法的规定更多强调的是破产程序。这些金融机构唯一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它的破产清算问题需要经过行政性的审批,需要走一定的行政程序。

  至于草案的出台是否解决了上市公司破产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说。但实际上,上市公司破产难更多的在于其他的因素。券商、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和参与者,其破产问题纳入破产法的框架之内解决,但是也需要商业经济环境的支持,才能够真正解决上市公司破产难的问题。

  南方都市报:新《企业破产法》草案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最快能够何时推出?

  李曙光:草案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什么地方需要完善,如何完善我们已经心中有数,但是这还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具体来讲,例如如何设计企业重整方案;担保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力;如何界定哪些机构可以充当管理人等等细节问题都需要完善。对于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时间,如果审议顺利的话,理论上今年都可以出台,保守地估计,最晚也会在明年出台。

  本报记者 邓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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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破产法》为何步履蹒跚?

  在法学家审视的目光中,旧的《企业破产法》有以下这些缺陷:

  第一,它的条文很简单也很少,只有一些原则上的规定,而且很多规定的操作性不强,有的甚至没有规定。

  第二,计划色彩很浓,行政干预很强。比如该法规定,破产清算组要由政府组成,而不是选择市场化的独立机构和专业组织、专业人士来参与。

  第三,许多基本概念的界定不明晰,比如对破产的界定,法律条文选择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语句,表述不明确。

  第四,目前的破产法一直只是试行,针对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范围非常有限。

  第五,缺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重组、破产管理人等制度安排,使该部法律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差。

  而在旧《企业破产法》严重“不堪重负”的同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公司、合伙、三资等类型的企业迫切需要破产法来规范,以及中国入世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越来越需要对破产法进行修改等不得不关注的现实。

  那么,我们的新《企业破产法》为何步履如此缓慢呢?

  学者对部分条款意见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新破产法起草专家组成员李曙光认为,《企业破产法》为何经过十年的修改历程才最终进入审议阶段,主要原因在于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不同认识。比如老一代的领导人主要关心国有企业的破产,以及随之而来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全程参与并见证新破产法制订的著名法学家王卫国认为,参与立法的法学家在某些问题上的坚持和不妥协,是这部法律拖延时间过长的一个原因。他举例说,有人认为应当将国企破产的特殊问题也放到破产法里考虑,学者则认为应当制订一部适合市场经济的、与国际接轨的破产法,大家各持所见,这样形成的“拉锯”局面,导致法律的制订时间被拖长。

  国企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在说明中表示,国有企业破产是新破产法起草中的难点。

  新破产法草案在第162条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现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国企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由于体制、机制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国企出现了经营困难,需要实施关闭破产。因历史原因,这类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难度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对部分实施破产的国企制定了相关政策,如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银行呆坏账核销等。 他说,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些特殊政策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草案应当给这类国企的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同时,由于这些政策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加之这些政策具有过渡性质,因此,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新的破产法执行。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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