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将带来哪些变化?(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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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4:07 中华工商时报 | |||||||||||
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产生深刻影响 行政许可法围绕着有效解决过多、过滥的行政许可严重制约着社会转型这个问题,从立法宗旨到制度安排、从基本原则的确立到行为模式的设定、从实体到程序,在不同层面、以不同方式演绎放松规制、规范许可、兼顾公益与私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这一共同主题。它的全面实施,必将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自我瘦身”。 可以说,行政许可法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是改变了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传统逻辑,明确地将政府职能的定位逻辑从“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扭转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要针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资源配置等事项,也将大幅度撤除或降低个人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门槛,为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的迅速成长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使得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焕然一新。 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动力 首先,将是严格限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大幅度压缩行政审批事项, 大量削减政府的行政审批职能,从而推动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的大量精简。 其次,减少审批部门,限制多头审批。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并明确规定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顺应了政府职能综合化和行政部门设置综合化、统一化的要求与趋势。 第三,大幅度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按照法律,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鲜明体现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效能原则。 执法重心主体方式将“面目一新”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行政审批的实质是通过事前审批抬高企业组织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门槛,因此对行政审批的过分依赖甚至迷信,必然会导致对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的轻视或忽视,形成一种以行政审批为重心的行政管理模式。 然而,当行政许可法通过严格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大范围撤除、大幅度降低了个人和组织从事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的门槛,当行政审批不再成为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心时,就必然要求推动这个重心逐渐地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的过程监管与事后的责任追究上来,以形成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 “从行政执法主体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推动行政执法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会在未来的公共管理实践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还权于社会,或者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形式,将一部分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袁曙宏指出,随着日益增多、日渐成熟、日趋规范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普遍兴起,它们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业自治,以大规模取代政府的微观管理,从而推动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化。 另外,从行政执法方式看,这部法律的实施还将淘汰重审批、重处罚,轻监督检查、轻服务引导的行政模式,推动行政执法方式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专家指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虽然会带来行政规制的普遍放松,但放松规制既不意味着放弃管理,更不意味着放弃服务。(29B4) 链接 八大难题 考验政府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行政许可法这样一个“阳光法案”来说,要保证它的顺利实施,政府机关面临八大难题考验: 首先是政府机关转变观念;第二个难题是转变职能,减少规制;第三大难题是改革现有管理体制;第四大难题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电子政务制度;第五大难题是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规范听证制度和公众的参与;第六大难题是,许可的招投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都需要一系列的规则加以规范;第七大难题是改革财政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第八大难题是要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29B5) “阳光法案”必将造就更多的“阳光政府”ph o tocom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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