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推敲 新企业破产法“破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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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6:1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企业破产法的指导思想是:第一,立足国情和实践经验。第二,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第三,建立优胜劣汰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第四,公平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五,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第六,维护破产法律制度的统一。 企业破产法草案共11章164条,分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将国企及金融企业破产全面纳入调整范围。(综合新华社)破产·适用范围国企破产留出余地 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 现试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法律的调整对象。 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给这类国企政策性破产留出了余地。而在国务院给予的特殊政策实施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这部法律执行。 据统计,目前已有3000多家国有企业按照这些特殊政策破产并顺利退出市场,还有大约2000家国有困难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在这一期限届满后,政策性破产将彻底终结。一位法律专家说,“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企业是否按草案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来执行,怎么按程序执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银行破产实施办法待定 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对此表示,从总体上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特殊性。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这类机构的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上市公司不破神话消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教授王欣新表示,新破产法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 在证券市场上,过去多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包括已经退市的公司中,许多公司已经面临着破产问题,如郑百文就曾经被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而银广夏股民索赔案涉及的索赔额约为1亿~10亿元,银广夏也可能因此面临破产。 王欣新认为,随着市场化股票发行机制的确立,上市公司壳资源逐步贬值,特别是随着新破产法诞生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必须正视生存还是死亡。当一家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时候,理论上讲有两个出路,第一是通过破产清偿,二是通过和解或者重整。对那些已经是病入膏肓的上市公司,与其浪费时间去重整,还不如尽快进入破产清算,这样对于债权人和各方当事人更为有利。 在新的破产法出台之后,上市公司将不再是一个特殊群体。自然人破产 初露端倪 香港艺人钟镇涛因欠下巨债而无力还钱,最终申请个人破产。2002年10月,钟镇涛被香港法院宣告个人破产,他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出国等。此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是否适用个人破产?这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并没有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其原因是我国还不具备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时机尚不成熟。不过,草案将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可能出现的连带破产,一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制度。 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即个体商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他们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草案规定,宣告破产的“商自然人”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根据规定,他们可以有权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 将“商自然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其突破意义重大,这不仅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维护我国企业立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统一协调,也能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破产·界定与操作原因认定更具操作性 草案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司法实践表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很难认定和操作。 草案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挽救企业引入重整等制度 2003年,在港上市的欧亚农业公司被香港高院宣布临时清盘,并任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临时清盘人,德勤可以管理欧亚农业的资产,并制订和执行重组方案,这一度成为上市公司破产清盘的典型案例。 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这次被正式引入企业破产法草案之中。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草案规定,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可担任,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 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不过,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职工利益工资社保首先清偿 提请审议的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职工的利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 草案的各项规定,保证了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草案规定,企业董事、经理等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明确,上述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职务。破产·立法史旧法试行18年不堪重任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问世。这是至今仍然有效的两部破产法律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该法存在的种种缺陷已使它难当重任: 第一,只有一些原则上的规定,而且很多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第二,计划色彩很浓,行政干预很强。比如规定破产清算组要由政府组成,而不是选择市场来参与。 第三,基本概念的界定不明晰,比如对破产的界定,表述不明确。 第四,旧的破产法一直只是试行,针对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范围非常有限。 第五,缺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重组、破产管理人等制度安排,使该部法律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差。新法起草经历10年之久 破产制度的重要性被人描述为:“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就在提请审议的前几天,这部法律草案仍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组进行着缜密修改。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从1994年起草。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因对这部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等原因,当时未安排审议。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工作仍继续进行。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将企业破产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本组报道综合新华社、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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