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十年终破“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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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6:14 北京青年报 | |||||||||||
事实上,这部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其重要的法律草案,在过去10年中经过了无数次的修改,直到今天才得以破“茧”而出。那么,这部法律草案有哪些看点?它出台后将会带来何种变化? 十年砥砺为一法 破产制度如此重要,以至于有人称:“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国有企业的破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法人企业的破产作了程序性规定。 在长达18年的时间中,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就基本上依据这两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执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与法律和法规不相适应的情况。 据统计,从1994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61464件。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介绍,由于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后其缺陷日渐显现,这部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从1994年起草。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因对这部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等原因,当时未安排审议。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工作仍继续进行。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将企业破产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可以说,这部法律草案的出台前后经历了10年多的时间。 草案为国企破产留有余地 这部草案拓宽了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的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于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贾志杰说,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此,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目前这些特殊政策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破产立法应当给这类国企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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