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吸引人才的目标是什么?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做好目标定位,确定引进人才的重点和范围。引进人才坚持数量素质并重的原则,以
“两高一低”(高学历、高级职称、低年龄)的人才为主要目标,重点吸纳国际国内有关领域的顶尖人才。引进重点是首都经济重点支持和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保护、新材料等新兴高技术产业的人才;电子、汽车、机械装备等主导行业的人才;促进实现首都农业现代化的人才。
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参与国际人才竞争,扩大国际互利合作,加快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与研究,采取课题招标、协作攻关、项目合作、讲学指导、访问交流、联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引进人才。制定新的更开放的吸引留学人员政策,使办理户口、安排工作、创办企业等一系列政策更趋完善;不断建立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方针,为他们提供再出国学习、交流的机会,使之不断追踪、了解、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
二、北京市有哪些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提出,为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1999年6月1日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试验区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1999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37号转发)提出: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999年6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指出:
驻京研发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接收国内应届大学生、研究生。从外地聘用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驻京研发机构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发给其《北京市工作寄住证》。被聘人员凭《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在个人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一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对引进国内人才实行更优惠的政策。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本市缺乏而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我市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放开。鼓励全国各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来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对外来科技人员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户口和人事关系仍在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与本市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1999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京发[1999]27号)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落实吸引、激励人才的各项政策,加强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急需的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开发和引进,为境内外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进一步改革现行职称评聘制度。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全面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自主聘任。鼓励科技人员竞争上岗,受聘人员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为留学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回国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或携带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来我市转化和创业。
三、北京市有哪些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措施?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建立政府支持、指导,社会各方面协作参与的体制。政府主管人才引进和留学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科学管理,发挥主导作用,发展与国际人才市场的中介机构关系,推进引智工作,努力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库”、“留学人员信息库”,沟通与海外人才联系。企事业单位要为吸引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工作上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试验条件并创造宽松和谐的人际关系,在解决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文化生活等方面尽量给予关心照顾。
●1999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京发[1999]27号)提出,要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智力:
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本市创新重点领域、项目的国际科技合作;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外各类经济、科技组织和个人在京投资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本市科研机构和企业到世界创新活跃地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推动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对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凡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自产的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加大引进国外智力的力度。引进智力的重点是聘请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管理问题的高水平外国专家和留学人员,或以技术入股、咨询指导、合作研究等方式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人员。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国际组织、海外华人和海外专业协会的支持,建立国际高新技术成果和高精尖专业人才信息库。
选派一批承担国家和本市技术创新重点任务的科技人员、学科带头人、企业家到国外学习、交流,对交流合作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四、北京市在人才选拔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完善使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创造人才公平竞争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各部门应坚持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取向的选人原则,逐步建立一整套比较完善科学的人才选拔、奖惩、晋升、淘汰等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用人才。力争平均每年从35岁左右优秀青年科技骨干中选拔4000名晋升高级职称,从45岁左右副高级职称人员中选拔150名晋升正高级职称。
逐步建立科学的评价组织、制度与方法。加强各级评审组织建设,高级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来自社会各方面同行专家组成,扩大社会化程度。研究、探索科学的人才考评制度和测评方法,为客观、准确识别各种人才提供科学的评价标准,促进人才评价体系向科学化深入发展。
建立公正、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充分利用人才市场,使人才市场成为人才资源配置的主渠道,真正赋予用人单位与科技人员双向选择的自主权。政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人才流动进行调控引导、有效监督。
加强对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家委员会(由市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我市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土的推荐和选拔工作,按照严格的程序,经过广泛推荐、精心筛选,力争选拔更多的两院院士。进一步扩大国家和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候选人、北京市“跨世纪优秀人才工程”候选人的推荐选拔范围,重点放在首都经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行业。
打破传统管理模式在人才的身份、岗位、单位所有制性质等方面的限制,进一步为档案存放在中央驻京单位各人才交流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民办教师、农民技术人员、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
积极倡导和鼓励各单位公开选拔聘用优秀科技人才。部分高等院校、医院、科研院所和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择一部分重要、关键的专业技术岗位,公开面向国内外招聘,应聘者由专家委员会公开考核,对符合条件者择优录用。
●1998年9月北京市体改委制定的《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1998年10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8]15号转发)提出:
要建立经营者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机制,营造能者上、庸者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造就真正的企业家队伍,按照党管干部、出资者委派与市场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构建经营者择优录用和竞争上岗新机制。一是对党政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加大公开选拔经营者的力度;三是改进和加强对经营者的考核管理,把选任考核、日常考核和离任考核结合起来。
●1999年4月15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纲要》(京发[1999]10号)提出: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配企业经营管理者。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组织选配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选拔任用方式,努力创造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加快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采取多种方式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理层、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逐步实行公开聘任制度。到2003年,绝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经营业绩考核选聘、竞标选聘和民主选聘为主的方式聘用。所有经营管理者实行任期制。建立北京市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荐中心,建立素质测评、资质评价和能力培训系统,运用市场手段,吸纳、储备、评价和推荐各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资格认证制度,到2003年做到持证上岗。
五、北京市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是什么?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总量约为70万人,其中非国有企事业单位18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为1.7%,人才密度为25%,人才当量密度为15%。
博士生力争达到0.2万人、硕士生约2.5万人、本科生约20万人、大专生约23万人、中专生约23.l万人、高中及高中以下约1.2万人,分别比1997年增加174%、154%、36%、19%、11%、-85%。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高中及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之比为:0.010:0.125:1:1.150:1.155:0.060。全市科技干部队伍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4.5年,相当于大专水平。
高级职称约6万人,中级职称约21万人,初级职称约39万人。其比例为:1:3.5:6.5。
选拔培养100名左右国内一流水平的专家、学者,其中首都经济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所需人才占有一定比例;培养1000名45岁左右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25000名40岁左右达到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同时要招聘数百名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吸引上千名海外留学生来京工作或以各种形式为北京经济建设服务。
第一产业2万人,第二产业21万人,第三产业47万人。第三产业中,交通运输、旅游、商贸服务业7万人左右;金融、房地产、公用事业9万人左右;文教卫生28.5万人左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2.5万人左右。
专业系列分布为:
工程技术系列19.7万人,其中高级1.77万人
农业技术系列0.86万人,其中高级0.06万人
教师系列18.2万人,其中高级2.32万人
卫生系列8.2万人,其中高级0.70万人
科研系列0.65万人,其中高级0.14万人
经济系列7.02万人,其中高级0.21万人
会计系列7.4万人,其中高级0.12万人
其他系列8万人,其中高级0.68万人
市属单位:50%;区属单位:30%;县属单位:20%,其中:乡及以下单位,5%。
●1999年4月15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纲要》(京发[1999]10号)提出:
加强组织建设。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到2003年,市直管企业领导班子要基本形成由50多岁、45岁左右、4O岁以下构成的梯次配备。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要形成由50岁左右、40岁左右、30岁左右构成的梯次配备。要注重选拔一批30岁左右的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年龄结构上可以有所区别。提高学历层次,要大量选拔具有大学及大学以上学历的经营管理人才进入各级企业领导班子,40岁以下的不具有大学学历的一般不再进入企业领导班子。要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企业特点、专业结构合理的经营管理者群体。特别要注意选拔懂得高新技术、金融、法律、国际贸易、资产管理与营运、营销理财等方面的人才。
六、北京市有哪些培养人才的具体措施?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的育才主要措施是:
加强全市科技干部业务培训,抓好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具体落实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执行。争取每年保持75%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检查规划与法规的执行情况。全市各系统应切实保证科技干部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与经费,不断提高学习质量与效果。
鼓励和帮助广大科技干部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着力增强其创新开发能力和业务能力。
在学习方式上,坚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要广开学路,采取高层次科普教学、行业规范化教学、产学研相结合学习和自学等方法,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手段,提高办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在办学经费和途径上,实行人才培养投资多元化。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努力拓宽培训渠道,充分利用在京院校、科研单位较多的有利条件,更好地培养本市人才。
抓紧落实《北京市跨世纪优秀人才工程》。每年举办的高研班要向中青年科技骨干倾斜,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基金和跨世纪优秀人才工程基金要积极支持资助优秀青年后备人才的学习进修,继续选送一些有培养前途表现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到国内外高校学习深造。
加快培养农村农业一线科技干部。要增大投入,选派部分学历、年龄低的一线科技人员进行系统的脱产或半脱产学习,鼓励广大科技人员自学成才,对取得自学考试学历者给予适当奖励。重视乡土人才的培训教育,使各乡、村都拥有懂农业科技知识,掌握专门技术的科技人才。
加快培养高级会计人才。今后五年要着重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选拔一批在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岗位上工作,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多工作经验,但学历层次稍低、理论学习不够系统的中年骨干和一部分基础好、有潜力的青年骨干进行强化培养,提高业务才能,在符合条件后及时晋升高级职称。
七、北京市在人才使用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指出:
各单位要珍惜爱护人才,克服重资历、轻能力的倾向,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人才,不要求全责备,一方面关心支持他们,另一方面也要严格要求,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和阻力,大胆提拔使用,将他们推到重要岗位,在实践磨炼中增长才干。为增加聘用中青年人才的机会,我市对一部分科技干部密集的高等院校将给予专项指标,下放主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对一部分任务饱满完全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不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将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状态。要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的终身制,加强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简便易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使用紧密联系起来。对于考核不合格者,要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优秀者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各级领导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使用科技干部。首先,要用其所长,尽量保证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自身专业技术领域,减少过多的行政、社会事务负担;其次,在专业技术领域内,要发扬民主,尊重他们在专业技术领域的研究,允许他们充分发表看法,各企业应尊重和听取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法律顾问的建议和意见,在他们工作范围内真正做到有职有权。当他们与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时,要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建立物质利益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分配。奖励制度。要建立多元的工资分配体制,即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要给予科技干部与贡献相称的合理报酬和待遇,充分体现科技干部劳动的知识价值。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实行谈判工资制、合同工资制度,允许科技干部以技术和专利入股,参与分配,各单位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干部要给予表彰和重奖。
重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要充分利用首都地区人才密集的智力优势,各系统、各单位以及专家联谊会、专家顾问团等各种组织可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专家对我市重大问题的决策,开展咨询服务,发挥其参谋顾问作用。
八、北京市企业经营人才的储备目标是什么?
●1999年4月15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纲要》(京发[1999]10号)提出:
建立市直管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后备人才队伍和人才信息库。重点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知识全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后备人才队伍,与现职的比例为2:1,近期比较成熟的至少应占三分之一,40岁以下的要占到50%左右。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高级经营管理者人才的信息网络系统,为选聘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副职储备人才。
九、北京市在引进人才的职称评定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1999年5月17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印发的《关于在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京科干职[1999]68号),对引进人才的职称评定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咨询、指导和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及市科干局授权的其它管理工作。
(二)评审对象
凡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其它人才服务机构,被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合法聘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都可列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定范围。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也应存放在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鉴于外埠专业技术人员异地存放档案问题在政策上还未完全解决,目前对其人事档案关系暂不作要求,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的系列与级别
第一步,先在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专业技术骨干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1999年暂在工程技术、会计、经济(含国际商务)、自然科学研究、翻译系列中进行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凡在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与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贸易谈判、经营管理、市场调研预测、资金运作、翻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岗位要求,按规定范围选择系列、级别。
第二步,试点后,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各专业技术系列将同时开展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
(四)申报条件
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按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北京市现行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应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
对在高新技术以及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社会或同行认可的拔尖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外埠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对确属高新技术企业从外省市重点引进的拔尖人才或我市紧缺、急需的有关专业人才,可不受在京工作时间的限制。
(五)申报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的条件和水平提出申请,并在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定办公室的指导下填写《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提交一篇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
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
属于外埠来京工作的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寄住证、现聘用(劳动)合同书、原单位同意解除工作关系证明;
提供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经聘用单位核实及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定办公室审核后,由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统一分类整理并报送市科干局。
(六)评委会组建
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干部局按社会化评审的原则和《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单独组建或委托系列牵头单位组建,负责上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七)评审办法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采取同行专家答辩与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未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未达到外语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外语水平可在论文答辩环节中一并进行考核。
评委会根据答辩成绩和工作业绩,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表决。
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论文答辩等考察环节,直接报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八)证书管理
对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将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十、北京市对引进人才的子女教育工作有哪些优惠政策?
●1999年12月2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对我市引进的高科技人员子女入中小学、入托按北京市市民同样待遇的通知》(京教基[1999]070号)提出: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中“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37号)中持《北京市工作寄住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的规定,以及市人事局《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决定对无北京市正式户口但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在京中小学借读均按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学生一样对待。其中包括各中小学应同接收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学生一样接收其入学和转学,免收其借读管理费;这些学生小学毕业后升初中、初中毕业时报考普通高中与正式学生同样办理手续,只须在报名单(或入学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引进人才子女”字样。
北京市人事局印制的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上,附有持证人员子女的名单。各中小学应凭该名单认定“引进人才子女”身份。
各幼儿园、托儿所在接收上述人员子女入园、入托时,也应按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儿童一样对待。
十一、北京市对引进人才购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2000年2月2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留学人员在京购房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8号)提出:
各区县房地局、人事局、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中关于“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要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及“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具体规定,现将上述人员在京购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市人事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上述人员,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内购买内、外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存量房(四合院除外)。
(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及权属发证部门应给持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上述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税费。
(三)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人事局解释。
十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临时出国如何办理手续?
●2000年1月7日外交部《关于授予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批复》(外外管函[2000]6号)(2000年1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2000]12号转发)指出:
北京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授予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来华事项的审批权,负责审批管委会和园区内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来华事项。处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市政府审批;邀请外国非经贸人员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来访,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报批手续。
十三、如何办理进京户口和《北京市工作寄住证》?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规定:
第一条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
(一)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市人事局注销。
第七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办理程序:
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寄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企业也可由市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也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二)应报送的材料:
(1)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2)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工作寄住证》的需填写《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张;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
(4)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6)引进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在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寄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询私舞弊。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四、国务院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批复
●1999年6月5日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指出:
(一)原则同意《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请示》中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意见。
(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是全国科技人员和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具有人才、科技和知识优势,高科技产业也有一定的基础。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科技成果和创新知识的产业化,把丰富的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对北京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大措施。要注意借鉴国外建设科学城的有益经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要认真总结过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国情和中关村地区的实际出发,发挥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精心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关村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整体优势,推进产学研结合。要大胆改革,敢于创新,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良好环境,建立能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和迅速有效转化科技成果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促进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大发展。要坚持对国际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开放,通过竞争,促进自己的发展。要紧紧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软件产业和生物、医药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教育、文化、体育、商业以及物业等产业的发展。要大力整治环境,把中关村地区建成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文化氛围浓郁、社会秩序良好的现代化科技园区。
(四)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北京市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在实施中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重要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会同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
(北京双高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编辑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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