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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9:05 新浪财经

  

谨防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

新浪专栏作者郭田勇。(新浪财经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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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田勇,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博士。曾在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工作,现在中央财经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证券期货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员。

  4月24日-4月30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郭田勇。----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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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     4月26日  星期三

  文/郭田勇

  一提起不良贷款,人们马上会想到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曾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那么,中央银行也会有不良贷款吗?

  我先列举一组资料: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此前的一年间央行共向其贷款40亿元。同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被清盘,央行提供再贷款26亿元。1998年底,广东国投破产,其间从央行获贷款380亿元。从2002年起,央行为配合证券公司的行政撤消或破产重组,先后向鞍山证券、新华证券、

南方证券提供15亿元、14.5亿元及80亿元再贷款。

  如果也给央行贷款来个五级分类,上述贷款有多少是“正常”的?恐怕大都应归并于“可疑”或“损失”类吧!实际上,上述数字只是冰山一角,有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仅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等工作中,就发放了1400多亿的再贷款。

  从理论上看,商业银行发生不良贷款,属于企业行为,需要用银行自身的盈利来冲销;而中央银行不良贷款的后果可要严重多了,由于它是“发行的银行”同时又是非盈利机构,因此央行的不良贷款就意味着货币的增发,并带来现实的货币贬值或潜在的通胀压力,其结果就是全民买单。

  那么,如何防范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呢?

  首先必须明确,中央银行也是银行,尽管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其贷款必须严格按照银行信贷的基本原则来进行。事实上,“再贷款”这个词是有很强中国特色的,在西方国家,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是很少发生信用贷款的,取而代之的是再贴现,即使是在欧洲国家央行广泛使用的“伦巴德贷款”(Lumbard),也是以有价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其目的都是使央行资金的收回更有保障。而我国情况则是大相径庭: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货币市场不发达,票据贴现和再贴现还难成气候,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得不大量地通过贷款来进行。

  实际上,在信用货币时代,尽管没有了货币本身对央行行为的硬约束,央行的权力边界得以大大扩张,但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率,依旧需要央行对其行为的自我约束。这样,对央行“最后贷款人”这一角色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就显得格外重要。

  所谓“最后贷款人”,不仅意味着中央银行是基础货币供给的源头,还表明央行贷款是在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且没有任何其它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才投放的,即最后的弥补途径。这里面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

  (1)央行贷款应仅仅基于因资金期限错配等原因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而绝不是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坏银行”。而且,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央银行应逐步缩小再贷款的比重,把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提高到货币市场利率之上。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困难,应首先将目光投向货币市场,或者变现流动性资产,以使中央银行贷款真正成为商业银行获得流动性的最后渠道。

  (2)对那些“坏银行”又应当怎么办呢?当然应该让其破产。但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其风险具有外部效应,如果让它象一般工商企业那样直接破产,就将伤及广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威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实际上,分析上文列举的央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就会发现这些贷款绝大部分都是在金融机构破产清盘过程中,央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被迫投放的。

  因此,当前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而其中首要的就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还可以防范道德风险、提高经济效率,以使央行真正回归其“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并减少甚至消除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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