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之纯: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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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08:51 中国经济时报 | |||||||||
■郭之纯 2005年12月27日晚,在石家庄市政协门前一司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一起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该司机预谋作案的可能,人们分析,该司机做出如此极端举动,很可能当时产生了一种“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燕赵都市报》1月17、18日)
令人发指!无论是因为什么心态,将被撞伤者必欲碾死而后止,如此举动都是灭绝人性的。然而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在当前却并不鲜见———当然,弃伤者于不顾,自己驾车逃逸者就更为多见。对此,人们已经分析的非常透彻了:这就是因为从法律上,将人撞死的赔偿要低于将人撞伤的赔偿。根据我国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如果致人死亡的,那么赔偿的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假如死者为河北省城镇居民,那么赔偿金额一般20万元左右。但是如果被害人受伤,那么事情就复杂多了,事故责任人首先要支付的是医疗费,花多少视伤情的治疗而定,其次一个大项是残疾补助金,数额最高可达15万元左右,另外可能还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等,这样赔偿金额很有可能达到30万元以上。 所谓“坏的制度可以将人变鬼”,诚不谬也。试想,既然有如此荒唐的法律条款存在,既然所有的判决都是按照如此荒谬的法理做出,则在将人撞伤后的慌乱中,难免就会有自私的人陷于一种“囚徒困境”,刹那间邪恶战胜人性中的基本善念,做出极端举动。 既然如此,如此荒谬的法条早就应该改变。最合适的当然应该是:将人撞伤如果认真施救,可以轻罚;如果撞死就要重赔;无论撞伤程度与否,只要逃逸就罪加一等。惟其如此,才是针对人性弱点的设计,才不至于过多出现撞伤人后的逃逸现象,更不至于出现“倒回车来将人撞死”这般怵目惊心的恶劣事件。 然而,虽然人们已经质疑并呼吁了很长时间,如此荒谬的法条却迟迟得不到更正。本次石家庄政协门前那位可怜的行人,固然是死于那位惨无人性的恶司机之手,但又何尝不是为那条荒谬的法律“埋单”了? 为如此荒谬的法律,不仅坑害一些不幸者的生命,还让整个社会的道德受到了极大地损害。正是因为对死亡的赔偿过低,某些荒唐的判例不断出现,比如某地出现过一条命不如一条腿“值钱”的判例:(大众日报1月9日),甚至出现过一条人命不如一条狗命值钱的极端案例(《上海法制报》2003年3月26日)。此类案例的频频发生,致使一些人越来越漠视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进一步说,漠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又成为治安状况恶化的重要诱因。当前,矿难频发、工伤事故频发,细究其因均与此有关。 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如此扭曲的法律“埋单”?!据悉,在北欧一些国家,已经做到交通事故全年“零死亡”,而在我们国家,近年来却是每年在10万人以上———比一场现代战争死人还多。之所以如此,除了我们国家的人们对交通规则意识淡薄、路况和车况条件等原因外,有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对死亡的赔偿过低,对肇事者的惩罚过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