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一个县,出现了工会主席代表单位和职工对簿公堂的怪事———
11月1日《工人日报》报道,山西省沁水县大尖山林场的一名职工与林场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代表企业与职工打官司的居然是林场的工会主席。日前,这名屁股坐错地方的工会主席受到该县总工会的通报批评。
其实,这种工会主席代表企业方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怪事,近年来全国已发生多起。按道理说,工会主席本来应该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法》就明确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协调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现在,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主席,却成了企业的利益代言人,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笔者认为,造成该单位工会主席角色错位的直接原因在于,工会主席同时又是企业的行政领导之一———这个林场的工会主席,还兼任林场办公室主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职工与企业发生利益纠纷,工会主席只能顾此失彼———当然,其顾及的通常是企业利益,丢弃的则是职工利益。究其深层原因,是因为在工会主席双重角色的背后,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委托方:对于企业方来说,它有权指令身兼行政领导职务的工会主席为维护企业利益挺身而出;对于工会主席倒向企业一方,职工却一点办法也没有。原因不言自明,企业可以免去工会主席的领导职务,职工却难以罢免他。
在这个单位,工会作为职工名义上的利益代表,却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发生了矛盾,职工个人与其利益代表并没有建立“利益正相关”的关系,这才是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深层原因。
总之,要想今后不再出现工会主席屁股坐错地方的荒唐事,除了对工会主席担任行政职务进行必要的限制之外,更要在职工与工会之间建立起真正“利益正相关”的关系,让职工的利益与其利益代表———工会的利益一致起来。
吴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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