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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毅飞:赃款助学怎么成了贪官的另类紧急避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11:2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南京 傅毅飞

  湖南安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沂华伙同局长、副局长三人利用业务关系共同私分了该县新华书店经理给予的回扣共计175416.14元。案发前陈沂华为逃避责任,便以某企业的名义将其中的5.5万元捐给了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据10月30日《新京报》报道)。

  “赃款助学”,这种颇为另类的紧急避责方式不由得让笔者想起了一个法律术语: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其根本原则是“为了保全大利益可以在紧急时候舍弃小利益”,法律给予了这种紧急避险行为足够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陈某在“赃款助学”的过程中也企图使用“紧急避险”:为了个人的仕途、钱途等长远利益,不惜舍弃已经到手的非法赃款,以捐资助学的形式试图把“黑钱”漂白,以逃避上级主管部门和法律的追究。陈某不可谓不聪明,可惜的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要知道,此“紧急避急”非彼“紧急避险”,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强调的是公共利益、合法利益、重大利益,而陈某等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却着眼于个人私利。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紧急避险”行为并非只存在于陈沂华的个案上,在许多贪污腐败分子的身上都可以看到另类“紧急避险“的影子,他们在觉察到事情不妙之前,往往积极采取种种方式和途径“漂白”自己的行为或者以此作为减轻自己行为违法性的理由,为自己开脱免责。

  贪污就是贪污,不管贪污的目的是用于助学还是其他,因为贪污本身就是非法的。助学的善举并不能为贪官的受贿恶行打上正义的标签,更何况陈沂华的赃款助学是出于被迫而非真心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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