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0月26日消息,山东省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提出,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依法向政府缴纳有偿使用费。
把市场的资源夺过来,以“公共资源”的面目包装、以计划的方式控制、再以市场的手段抛售、拍卖的做法,其实一点也不新鲜。
这一回,山东省在与民争利的道路上又登上了一个中国新高峰。看来,权力不受制约,要想与民争利,其“创造力”真是无限得很。你看,《意见》中提到“在非公产权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明明是在私有产权上设置广告,却变成了归属政府的“公共资源”,收益归政府,业主只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你再看,“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空气、蓝天、城市空间等等,都是城市的公共资源,但并不是公共资源就归政府所有。如果按照公共资源都归政府所有这个逻辑,那么有形的公、检、法、军队都是国家的公共资源,也都归政府所有;无形的,法律、法规等也都该归政府所有。天下没有这个道理。
政府的本分是,法无明令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明令授予政府相关的权力,政府就没有这个权力将公共资源占为己有;即使法律授权其支配公共权力,也只是行使代管的职责,是人民让度一分权利,为的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自由。而在所谓“城市空间使用费”问题上,我们除了看到它坐地收钱,它还有什么作为?(童大焕 北京新闻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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