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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东:立法听证应以听证立法为前提 走向常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13:16 红网

  参加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3日建议,今后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应适时举行立法听证会,尽可能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10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毋庸置疑,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扩大立法听证的范围,使立法听证常态化的建议符合民主立法的要求,是开门立法的必然趋势,必定为广大社会公众所肯定和认可
。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立法听证常态化应当建立在听证规则化、制度化的基础上,即“立法听证”应当以“听证立法”为前提。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立法听证”不再是鲜为人知的“舶来品”。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听证会。随后,立法听证在全国各地的地方人大立法过程普遍开展起来。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历史性就个税起征点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标志着民主立法跨入一个全新阶段。

  但是,不论是地方各级人大举行的立法听证会,还是全国人大举行的个税听证会,都面临着一系列制度上的不足和尴尬。比如,地方人大举行的立法听证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这是因为《立法法》第34条、第58条有关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来听取意见的规定是针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行为而言的,并没有针对各级地方人大的立法行为。此外,各地的立法听证规则的规定不一,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听证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执行。

  导致上述不足与尴尬的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技术规则,导致立法听证的非规范化,从而减损了立法听证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全国人大举行的个税“起征点”立法听证会为例,虽然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为听证会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规则,但是,立法听证会的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比如,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听证结果的处理、听证会的法律效力、听证会的具体程序等。

  显而易见,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和严格的规范,那么立法听证的“听取民意、察看民情、体现民智”的功能和作用就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和发挥,作为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象征的立法听证会也就徒有其名。从这个角度来说,要通过立法听证会的形式来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为“立法听证”立法,制定出一套民主科学的立法听证程序和规则,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人大的立法听证活动,使立法听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落到实处。

  (稿源:红网)

  (作者:江厚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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