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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贪官外逃严重 腐败概念能否与国际接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0:06 红网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22日将公约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谴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交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新华网》10月22日)

  其实毫无疑问的是,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政府签署与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将对我国在国际间展开合作并谴返有关腐败犯罪人员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可以预期,公约的生效同时也会促进国内相关反腐败的预防、监督机制健全。然而,据笔者的了解,在这《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凡与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权力有关并由此带来个人法定利益以外的,均属腐败。也就是说,不管这种官员个人利益是有形还是隐形、是即期还是预期,只要这种个人利益的取得与公权有关,且是非法定的,都是公约所规定的腐败行为。而相比之下,在我国对官员腐败行为的界定,虽然在法律上有受贿等罪名,但却远没有上述公约所具备的完备,那么有明确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例如,假如按照公约中对腐败的界定,我国现有官场的“三公”费用,还尚只停留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定阶段,且伸缩性还相当大。而这,不仅给反腐败中的罪与非罪认定造成困难,而且即使对有些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仍属腐败的官员行为,也应该设立对应的制度加以预防和监督。应该说,这些都是在批准公约之后,有关立法机关所可能会面临的,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面对我国人大即将对上述公约的批准,相关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我国与公约在“腐败”概念方面的差别,作出相关的明确界定,且最好能与公约的相关条款接轨。倘能如此,肯定会有利于反腐败制度的健全与推动反腐败工作的进步。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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