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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帅:通过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达到税收征管效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0:25 新京报

  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昨日《新京报》社论提出“权利激励是实现自行申报的根基”的理念,笔者对此表示认同。但就这一制度的实际价值和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不容乐观。

  事实上,很多国家执行的纳税申报制度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其原旨在于尊重和提升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乃至民主纳税思想,而此次草案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本意似
乎是为了对其重点加强征管,这一目的和手段之间多少有些“偏差”。

  在国民中推行这一制度应当具备一些基础条件,包括税法知识普及和宣传效果到位,公民纳税意识较高,相关配套服务机制完善,税收程序公开、透明、便捷,以及健全税收代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等。

  一些西方国家在制定纳税申报制度时都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采取最优措施。比如美国

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就是预扣代缴和预估税款申报的双重制度,即凡有固定职业的雇员,其工资、薪金收入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预扣代缴,对于此范围之外的所得,则由纳税人预估申报,按季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配有成熟的修正申报机制以及报告程序。

  日本则规定了蓝色申报制度,即在取得有关许可后,适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纳税申报,并为其提供一些优惠待遇,鼓励纳税人健全账簿文书,积极正确地进行申报并诚实纳税。

  因此,如果确需从程序上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更适宜通过提升服务水平的方式来达到征管效能。比如,可以为其提供专项或定向式的服务,设置纳税绿色通道等。确立自行申报制度,不宜过分强调对未申报者如何设置较重处罚,而更应当赋予积极申报者一定的鼓励措施和荣誉。

  至于目前存在的代扣代缴(源泉征收)制度,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讲,应当还是比较适用的。税收作为国家公共财政的来源,在保证税负公平、用之于民的基本价值取向外,还应当注重税收程序的效率价值,合理配置税收活动中的效益与成本之比,避免百姓在繁琐、不经济的程序中履行纳税义务,以致打消纳税的积极性。

  此外,为防止税收流失,应当着重治理高收入人群通过虚假瞒报手段,洗刷灰色收入或隐性收入的问题。为平衡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如

中奖)等非工资收入,应当适用更高税率。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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