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群:政策滞后导致国家助残费用大量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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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9:48 人民政协报 | |||||||||||
江苏省泰州市政协委员 罗建群 199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该政策当时对促进社会助残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这一政策已远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助残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已基本无政策依据。《通知》明确,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安置“四残”人员(“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在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0%以上的“先征收后退还”增值税。也就是说,政策规定只有公有制企业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实际上,经历了产权制度改革后,公有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几乎全部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已不属于享受政策优惠的对象。为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目前基层在实际操作中也将非公有制企业比照公有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如严格按政策执行,则几乎没有企业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国家的税收优惠大量流失到个人腰包。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全市2004年共安置四残人员1.2万人,全市“先征收后退还”增值税2.08亿元,所得税1.48亿元,合计3.56亿元,人均税收优惠2.97万元。但企业真正用到残疾人身上的费用,人均不足6000元,大约1亿多元的税收优惠就流入私营企业业主个人的腰包。而在企业改制之前,这部分费用是用于公有制企业扩大再生产的。 3、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损。由于税收优惠通过返还给企业,实际现在是返还给企业业主(因企业已改制)来实现,一些企业业主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不执行“四残”人员劳动保障的规定,侵占残疾人应得利益,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4、成为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一种途径。利用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民政福利企业采取虚列“四残”人员名单、虚增四残人员的比例、“四残”人员挂名不上岗只发生活费、企业之间相互借用“四残”人员应付民政、税收等部门的检查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二是民政福利企业利用本身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为其他非民政福利企业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手段转移利润、税负,通过为非民政福利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法牟利。 为此,建议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修订完善现行的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享受对象。一是将范围从公有制企业扩大到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二是将范围从民政福利企业扩大到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取消按照安置比例享受的规定,实行按安置“四残”人员的实际人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虚增比例。 2、改变扶持形式。取消现行的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即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征税,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数量进行定额补贴,可按照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加上一定比例(20%左右)的利润空间确定财政补贴定额。这样一来,既妥善解决了“四残”人员的生活问题,又调动了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还维护了国家利益。 3、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民政、工商、财政、税务、劳保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查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相互沟通,并建立部门共享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加强监测,真正解决企业利用残疾人在多个企业顶岗、冒领国家财政补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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