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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如何应对经济恐怖主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5:33 和讯网-《财经》杂志

  目前中国有些地方,绑架已经日常化为某种“找贴”形态,甚至按照劫富济贫的侠义加以正当化。要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恐怖主义问题,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改善社会结构以及资源配置

  □ 季卫东/文

  根据公安部披露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正式立案的绑架事件达3863起,即平均每周74起、每天11起。如果把没有报警和私了的案件也计算进来,数字应该更大。而在以同类犯罪猖獗闻名的意大利,平均每周发生1起。即使把领土范围和人口的因素考虑在内,意大利同样单位面积内发生的绑架案件数也只相当于中国的一半。由此可见,这种凶恶犯罪在中国已经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一般而言,绑架的目的是多样化的,或为营利,或为报复,或为政治。但最常见的还是诱拐或挟持人质以勒索赎金。这种犯罪的作案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必须与被害者家属、保安公司以及警察机关周旋和讨价还价,因而往往具有组织化、智能化的性质;绑架人在目的不能得逞时往往“撕票”,得逞后携款潜逃时,为自身安全不惜杀害人质。这种以人质人身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经济恐怖主义活动,对于社会危害巨大。

  在现阶段的中国,这种犯罪还表现出以下特点:不仅富裕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及其亲属成为绑票的主要对象,而且被害方为了人质安全往往不愿报警,宁可私下解决、破财免灾。其结果,绑架可能演化成“假劫持、真勒索”的生财游戏,在反复的博弈中可能会形成黑白两界之间的默契和潜规则,甚至还可能出现不同集团围绕赎金而串谋分赃的暗盘交易事业化。

  从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对付绑票勒赎这样的行径,不得不以预防为重点。只有在计划和实施劫持的犯人切实感到作案的风险太高或得不偿失的条件下,发案率才会保持低迷状态。中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包括以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为对象、以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为目的等不同情形,课刑很严厉,自10年有期徒刑起直至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法第240条至第242条还对以营利、猥亵、强制婚姻、移送国外为目的而拐卖、收买、非法拘禁妇女和儿童的犯罪和惩罚分别给予具体的规定。

  但是,从预防犯罪、中止作案以及避免或减轻恶性结果的角度来看,似乎还有必要进行更细致的制度化作业,例如增加对组织性犯罪加刑和对释放人质减刑的调整规范、设置对预谋绑架行为的罚则以及对自首者减免惩治的具体标准,等等。为了防止恶意串通、打消逐利诱因,不妨考虑制定在一定条件下冻结绑架案件被害者亲属资产的法律。

  就警务和吏治而言,则必须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更新装备等手段,加强公安部门的侦查和营救人质的能力,提高危机管理的组织化程度和效率。

  如何对待绑架者索要赎金的要求,是该类案件中最敏感的事件之一。从法理上看,警察机关的职责是惩罚犯罪,维护公共治安,不应满足绑架者的要求,这样既可维护公权力的威严,也可以减少绑架目的得逞的侥幸。但是,一味强调对赎金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也不现实。因为事关性命,被绑架者家属往往愿意“破财消灾”。如警方一律反对,一旦导致人质伤亡,受害者家属势必对警方产生情绪性的激烈反应;有时从营救策略的角度考虑,也应答应绑架者的要求。

  但是,此事不宜由警方承担,警方也不应鼓励被害人家属支付赎金。2004年底在河南发生的绑架第一案留下的教训是警方绝对不应该鼓励支付赎金。是否与绑架者私下交易,应该由被害者家属自己来判断,考虑到经常存在不得不与绑匪讨价还价的情形,可从制度上考虑,形成民间的保安公司或赎金交涉人与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适当的分工关系:一个应急,一个善后;一个满足被害方的私人愿望,一个实现社会的公共意志,如此方可兼顾人质安全与社会正义。

  此外,一些新的犯罪倾向,也应特别加以注意,并尽快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应对制度。比如,由于绑匪一般都索要巨额赎金,而人质能否生还并不确定。例如在意大利的撒丁岛,最近30年间发生了700起针对富人的绑架案件,赎金总额高达1兆里拉(大约相当于5.3亿多美元),其中有80个人质丧生。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恐怖组织的发展,还导致针对跨国公司和外国游客的绑架案件的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开设专门针对绑票的险种是不足为奇的。到2005年,中国也出现了人寿公司正式提供的赎金保险服务项目。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就有可能看到围绕释放人质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现象,怎样防止被保险者泄密以及利益驱动的串通败德的问题也会被纳入议事日程。与此相应的法律问题也势必日趋复杂。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恐怖主义问题,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改善社会结构以及资源配置。各国的经验表明,非法经营、贫富悬殊、有产阶层的骄奢跋扈、弱势群体缺乏维持生计的手段,均是促进绑架案件发生的主要诱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有些地方,绑架已经日常化为某种“找贴”形态,甚至按照劫富济贫的侠义加以正当化。如果放任自流,很可能导致历史的倒退——社会将回到霍布斯所描述的那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确实有必要对绑票之类犯罪的客观条件进行深入的犯罪社会学分析。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国家应该考虑的不仅仅是为富人提供安全感,更重要的是首先要让穷人有活路和最低保障,然后逐步把经营合法和分配正义都一一落到实处。

  总而言之,富人的安全与穷人的安全,其实只是一枚银币的正反两面而已。

  作者为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本刊法学顾问

  背景

  “绑架险”再现富人安全危机

  7月4日,一个普通的保险产品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民生企业家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正式进入北京、上海市场。焦点在于,这个保险第一次在京沪两地提供了绑架医疗救援服务。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一些类似的保险,虽然市场反应并不如人们想像中的热烈,但是由于它针对中国富人越来越多面临绑架勒索的社会现实,所以这一险种引发了人们的讨论。

  绑架频发

  过去,各家保险公司都将绑架、恐怖活动等列入除外责任。而民生人寿此次推出的“绑架险”,对因“绑架事件”而引起的医疗方面的费用等提供救助:投保人如果在国内被绑架,保险公司除将提供24小时的救援电话服务,还将安排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治疗,但赔偿的费用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资料费等。此外,保险公司还会负责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或者其子女或配偶护送回原居住地并承担相关费用。

  去年年底,太平洋财险在南京、成都等地推出了类似的“绑架险”。据介绍,如果被保险人因绑架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额增加10%的赔偿;被保险人在绑架中受伤,保险公司按相应比例赔偿;如被保险人在绑架中未受伤,则无赔付。

  不过,业内人士并不看好“绑架险”的前景,太平洋财险过去半年多的销售业绩也未见佳,人们普遍认为,限于技术原因,“绑架险” 可以作为险种补充,但难以成为主力险种。没想到,“绑架险”这一本不重要的险种,却如此引人关注,这不能不归因于目标客户和社会现实——各保险公司推出的这一险种无一例外,都是专门针对企业家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事实上,这个收入、生活水平高于常人的群体已经越来越面临绑架的威胁。去年2月演员吴若甫被绑架事件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另据报道,一位乡镇企业家吴金勇(化名)在今年5月为其父亲投了“绑架险”。吴称父亲由于老年痴呆,已经在独自外出时被匪徒绑架多达十次。“每次都要花个十万八万,好多绑匪都知道了这个规律,防不胜防,我们没有办法,有时候只能把老人锁在家里。”吴金勇说。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透露,2004年全国绑架案立案3863起,绑架对象主要是比较富裕的企业家、名人以及家境富裕的中小学生。

  根据全国各地发生的绑架案件分析,警方总结出绑架案件的一系列特点:一是侵害目标明确,集中指向了个体老板、企业负责人等可以勒索到钱财的人员;二是从侵害对象看,被绑架勒索的人员主要是富人们的子女、兄弟等直系亲属,也有绑架本人的;三是赎金数额越来越大,索要的赎金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数百万元。

  社会舆论复杂

  奇怪之处在于,尽管每次绑架富人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热烈的讨论,但社会舆论并没有偏向受害者。

  吴金勇的朋友,一个开鞋厂的老板,其儿子也曾经被匪徒绑架,并被勒索30万元。据一位知情人士回忆,当时绑匪放出话来,认为该老板的钱多来路不明,不义之财甚多,所以他们这么做是所谓“劫富济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想法并不仅仅属于绑匪。有媒体登出《富人安全感告急》的新闻之后,网上留言几乎没有为富人安全告急担忧的,大部分人在说风凉话,认为这是“为富不仁的后果”,更有甚者开始质疑富人财富的来路。

  也有人分析说,从大的方面讲,贫富悬殊过大,社会分配不公,富人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矛盾加大是富人安全危机出现的原因。许多富人平常飞扬跋扈,过分张扬,再加上财富“来路神秘”,很容易激化矛盾,招来是非。另一方面,社会贫困阶层过大,低收入人员过多,他们失去土地、失去工作,生活过不下去,铤而走险,违法犯罪,而这些富人最容易成为目标。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绑架富人案增多的现象应该综合分析,从社会学角度讲,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有很大关系。夏学銮说:“犯罪者中有一部分被称做‘绝对剥夺的人’,他们失去土地、失去工作,生活过不下去才去铤而走险,而不是所谓的‘仇富心理’。所以,在社会加强教育、协调贫富关系的同时,政府也应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政策,解决不平等问题,缩小贫富差距。”

  本刊记者 郭玉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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