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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矿难责任人不能代替制度完善(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0:15 中国经济周刊

  1996年颁布实施的煤炭法,按照当时的机构设置模式,对煤炭企业制定了多项具体监管制度,经过多个部门依次许可才能进行生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确认经营主体资格为目的,核发“营业执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资源管理为目的,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工业部门以安全生产管理为目的,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审查的内容是涉及生产安全的有关事项。煤炭部撤销后,“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被转移到经贸委,后又转移到发改委(地方保留煤炭工业局的仍在该局)。

  2003年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把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划转到该局;随后制定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所有矿山企业审批颁发“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其审批条件、作用与煤炭法建立的许可证制度一样,在煤炭行业便形成了重复许可、多证并存,两个部门都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后就难以追究具体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管责任。长此以往,许可证制度也就成为一个形式,日常监管职责也就被放弃。

  这又暴露出了立法制度的矛盾。既然把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划转到了安监局,并且设立了相应的许可证制度,就应当提请修改煤炭法关于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确定安监局为监督责任主体,使立法和行政体制改革保持统一性;而不能简单的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再赋予安监局以许可权,造成责任主体不清的局面。不修订许可证制度,不改变多部门监管的体制,使监管责任落到实处,面对为数众多的煤矿企业,光靠李局长的怒斥,也仍然难以有效遏制矿难的发生。

  从立法制度体系来正本清源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立法机关不断推出新的法律法规;为了使政府的职能定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也不断通过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来调整政府的职能定位,但对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对部门的职能没有进行细致的评估,使得一些管理制度、部门职能存在相互重复、交叉管理等问题,削弱了制度应有的效力。

  在食品生产管理上,同样存在质检机关与卫生机关重复许可的问题。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要颁发卫生许可证,其许可条件是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消毒措施等要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又规定,质检机关要对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其许可条件同样是上述内容,显然又形成了重复许可。这将给两个机关推卸监管责任留下了制度空间,必然会降低监管的力度。类似问题,在其他领域也都不同程度存在。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许可证制度之间的矛盾,与立法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不同立法机关之间协调不够造成的。法律法规设立行政许可制度,不能只是在文字表述上、形式上不重复,而要在本质内容上避免重复和矛盾,提高许可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防止重复的许可制度相互削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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