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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矿难责任人不能代替制度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0:15 中国经济周刊

  严惩矿难责任人 不能代替对制度的完善

  ——对煤矿企业行政许可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彭忠义

  山西临汾市2月24日召开洪洞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特大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16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意在“对那些不负责任、惟利是图的违法矿主以震慑,对那些麻痹松懈、失职渎职的官员以警示”。

  但是,经验证明,防止矿难的发生,有赖于经常化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而不能寄希望于几次集中打击行动或加重事后处罚的震慑作用。这让人再次想起,虽然国家安监局李毅中局长对企业生产中暴露出的监管不力和安全漏洞,一次次的表示震怒,但最终也没有能够阻止矿难的发生。

  “六证齐全”却又“五毒俱全”

  对湖南娄底、广东兴宁、黑龙江七台河等矿难所暴露出的监管不力、违规作业问题,李局长都无一例外的表示了强烈的愤怒,予以斥责,表示要严格查处,但山西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的根源依然是监管不力,据查,该矿长期存在着“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违规作业,以掘代采;管理混乱,严重超员;有章不循,监督不力”等严重问题。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煤矿企业的六个证照中,“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都是针对安全生产管理而设立的,为什么仍遏制不了矿难的发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取得这些许可证有严格的条件,即只有企业的设施、设备齐全,达到了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工人、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重要岗位的人员培训合格;矿长经过培训,具备组织生产的能力,并且经过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才能取得许可证。此外,发给企业许可证的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不符合许可条件时,要撤销其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其许可。

  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度不可谓不健全,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不可谓不严格,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也不可谓不细致,为什么还出现“六证齐全、又五毒俱全”这种情况呢?这就需要找一找许可证制度本身的原因,即这一制度是否科学、能否发挥作用?

  多头许可导致责任主体不清

  每一次矿难发生后,查找原因时几乎都有“许可机关只发证、不真正实施监管”这一条。为什么监管机关、责任人敢于放弃监管、放任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使许可证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其根源就在于多头许可,相互推卸责任,“板子”打不到具体机关和责任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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