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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磊:商业性与政策性微妙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4:17 《财经》杂志

  陆磊(本刊研究员)/文

  财富一旦具有主权性质,天然就会带有政策性质。其原因有二:一是主权财富在规模上远远高于任何单个私人财富,因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二是主权财富很容易被理解为中央政府投资意向的载体和实际操作者,且在事实上亦很难摆脱财政和货币政策影响。

  但是,之所以出现主权财富管理的市场化载体,而不是继续由中央银行按照外汇储备管理方式继续操作,其核心要素在于内在的商业化需求。因此,需要证明的是,主权财富管理实际上是在其先天具有的政策性和后天必须养成的商业性之间实现巧妙平衡。

  首先,主权财富管理不具备货币政策性质。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在负债项下不增加基础货币的基础上,对外资产演变为对内债权,因此既不是放松银根,也没有紧缩货币。无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投资于何地、盈亏与否,已经与货币政策无关。当然,惟一可能是外汇投资公司操作在极小程度上影响不同外币间汇价关系,但绝对不会在根本上影响本外币比价关系。原因很简单——原先的外汇储备已经对应着相应的境外资产配置。

  二是主权财富管理仅具备部分的财政政策性质。这仅仅源于其在资金来源上依赖

财政部的特别国债发行,以此才能置换相应的外汇储备。但在资金运用上,风险与收益的适度平衡是其基本出发点,这与商业性机构并无二致。任何视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资产为免费午餐的想法都是危险的,其动摇的将是主权债发行的基本信用基础。

  三是主权财富管理具备比较完全的商业性质。如果撇开行政性的政府概念,外汇储备的形成是居民和企业对外交易中的所得,是公众的财富。无论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投放还是财政部的特别国债发行,都是以债务凭证换取公众财富的行为,因而主权财富管理应淡化“主权”概念,更多地体现为公众财富集合管理。因此,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与其说是政府的

理财机构,不如说是国内最大的公众信托投资机构。

  这就足以引发一个思考,即在法人治理上,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必须淡化行政色彩。更激进的设想甚至可以是,既然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可以上市,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演变为公众公司?一旦如此,其特许权价值所带来的或许不是投资行为在东道国的政治或意识形态阻碍,而是丰厚的市场价值溢价。公众公司性质也将在本质上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以此确保机构的商业性质和政策性质的完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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