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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银行理财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1:57 《财经》杂志网络版

  赵欣舸/文 《金融实务》 /总20期

  中国银行业人民币理财市场在信息披露、激励模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为了拓展中间业务,中国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大力推出“理财产品”。银行得天独厚的销售渠道优势,使这些产品可以触及任何一个持有银行账户的人,从而对千家万户的财产和福利产生深刻的影响。

  近期,我们对中资银行人民币理财市场,包括产品类型、风险、收费、投资者的权利、信息披露以及监管等问题展开一次全面的调查。

  调查报告的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2007版银行理财产品部分。从2007年4月23日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本地居民提供全面人民币(包括理财产品)服务,为保持数据统一,本报告以这一时点为数据收集截止日期,因此,调查范围为,自2005年1月1日到2007年4月23日之间,Wind数据库所记录的国内各家银行面向全国销售的全部人民币理财产品,并有部分数据来源于各家银行的网站和客户服务电话。

  “保本”时代终结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1条和第13条,理财计划首先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其中,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鉴于一项理财产品是否保本对购买者的权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本报告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合并归为保本理财产品,并与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如表1所示,从2005年到2006年,虽然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数量从67个大幅增加到183个,但非保本产品与保本产品的比例并没有显著变化,基本维持在“三七开”。然而, 2007年以来,不到四个月,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类型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新推出的120个产品中,非保本产品已经超过60%,成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流。

  非保本产品本身比例的增长还不足以说明理财产品特征的变化,从2005年初到2007年4月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身投资方向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体现出风险偏好逐渐加大的趋势。如表2所示,在2005年,65%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工具;还有15%投资于风险同样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只有15%是与外汇或黄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

  到了2006年,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比例下降到40%左右,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比例大幅下降到3.45%,而与外汇或黄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也略有下降。与此相对照,其他几类产品则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最为显著的应属投资于定向债券与信托的产品,其比例从2005年的5%一跃超过了25%,这些产品或投资于某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或与某项投资方向具体明确的信托(例如某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或某大桥项目建设信托)相挂钩。与分散投资的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相比,此类产品的风险明显增大。

  此外,几类全新的理财产品也浮出了水面:资产配置类产品占6.90%,它们普遍将一半资产投资于低风险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同时将另一半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的基金或信托产品。收益与某些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保本产品。当然,这些保本产品的最高收益会受到限制。

  在2006年,以链式信托形式申购新股的产品也已出现,并同样占了6.90%。虽然很多投资者把“打”新股看做是低风险的投资,但这是相对于二级市场的风险而言的。投资者应当明白,“打”新股绝不是只赚不赔。仅在2004年,美欣达苏泊尔宜华木业上市当日都跌穿了发行价;在2006年,中国国航上市当日也出现了“破发”的情况。在目前股市剧烈震荡的情况下,“炒新”被套的事例并不少见,“打新”被套自然也并非不可能。有鉴于此,投资者对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的风险应该有一个更理性的判断。

  2007年以来,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理财产品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到27%左右,而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已不复存在。投资于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比例再度跃升到32%,与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增至9%,而申购新股的产品的比例大幅增长到24%。此外,直接投资于开放式基金,从而必须承受二级市场风险的FOF(基金的基金),成了理财产品家族中引人注目的新成员。

  综上所述,从2005年到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偏好明显增大。目前,不仅非保本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非保本产品本身也越来越集中于风险更高的投资方向。

  业绩报酬疑问

  随着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的发展,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也在发生新变化。

  目前,几乎所有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都收取不菲的业绩报酬,表4给出了若干实例。例如,建设银行的一款“利得盈”产品对高出4%的收益部分,按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招商银行的一款“金葵花”新股申购产品对高出2.5%的收益部分,收取40%的“手续费和信托报酬”;而工商银行的一款“稳得利”产品,对年化收益率高于3.6%的收益部分,要按48%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对于各家银行对申购新股产品收取如此高额的业绩报酬,本报告提出几点质疑。

  首先,各银行既然已经按资金规模收取了管理费,再向投资者收取业绩报酬的理由何在?在目前网上申购中签率非常低的情况下,网上申购新股已成了一种不折不扣的购买彩票的行为,而申购新股产品不过就是集资购买彩票而已,是否有资格获得业绩报酬呢?

  当然,有人会提出,购买者个人是无法参与网下配售的,银行的信托公司伙伴有可能通过网下配售的方式获得新股,而网下配售的中签率几乎是网上申购的三倍。申购新股产品概率提高,从而为购买者提供了个人无法获得的机会,这足以成为收取业绩报酬的理由。持这种看法的人士并不了解实际情况,因为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是不能参与网下配售的。众所周知,通过网下配售获得的新股至少会有三个月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是无法卖出的。而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强调产品的低风险时,都声称会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不承担二级市场的风险,而网下配售与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显然是矛盾的。当然,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如产品说明书中声称的那样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这就构成欺诈了。

  其次,即使申购新股产品有资格获得业绩报酬,目前动辄30%甚至接近于50%的比例又根据何在呢?收取业绩报酬确实是国际上一些资产管理机构常见的做法,美国的对冲基金就是这样做的。但美国的对冲基金收取业绩报酬的前提是,目前业绩超出了基金的历史业绩高点, 而且只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比较而言,目前各家银行收取业绩报酬定的“起征点”是何其之低,而“税率”又是何其之高。

  再者,各家银行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基本同质化,但各行收取业绩报酬的比例却大相径庭,这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这些产品收费定价的随意性。各家银行有义务向公众和监管部门对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

  股票或基金投资者风险固然较高,但投资者可以随时卖出或赎回。而市场上大多数投向于股票、基金等高风险领域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却是不能提前终止合约的。

  如表3所示,在153个非保本理财产品中,有66%的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此外,还有12%的产品投资者只有在缴纳一定手续费的前提下才能提前终止;而有13%的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不详。

  而且,在现实中,即使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当投资者主动提出赎回要求时,银行也可能以各种理由加以推托,从而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成功地赎回本金。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的限制,无疑制约了投资者处置投资的权利,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投资的风险。

  信息披露陷阱

  相当多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理财产品中蕴涵的风险,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部分银行在宣传材料中并未遵守有关规定。针对理财业务,银监会出台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管理指引》)等两项重要法规。虽然两项法规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重要的规定在现实中并未得到执行。例如,《管理指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51条更规定:“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调查发现,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及宣传材料并未执行上述规定。

  其次,理财产品的名称可能误导投资者。很多银行对于不同风险水平的理财产品都冠以相同的品牌,比如工商银行的“稳得利”和建设银行的“利得盈”。这些理财产品最初推出时几乎都是低风险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类产品,当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亦被冠以同一品牌推出后,就对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比如某些投资者会以为工行“稳得利”都是 “投资国债的”,而并没有意识到在2007年5月份之前,工商银行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也是在“稳得利”的品牌下销售的。建设银行2007年3月推出的一款高风险的FOF(基金的基金)产品也使用了“利得赢”品牌。

  第三,“预期年收益率”存在误导。相当多的理财产品都以一个区间的形式来表述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如表4所示,工行的“稳得利”新股申购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是3.6%-9.8%,而建行的“利得赢”的“预期年收益率”是4%-10%。这种表述方法不仅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而且在统计学上也不严谨,如果预期收益率作为一个区间公布,就应该同时说明在这个区间内,不同实际收益率出现的概率。

  大多数投资者看到上述“预期年收益率”,都会以为该产品的实际年收益率会在这个区间里。但是,非保本的理财产品显然不能给投资者许以这样的保证。这种表述方法可能诱使投资者在忽略非保本产品风险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

  第四,银行销售人员的误导。根据“金融界”网站的调查,只有12.8%的理财产品购买者在购买前“仔细阅读过”产品说明书,而23.9%的购买者“从来没阅读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一线员工实际成为产品信息的最主要来源。然而,很多销售人员在向购买者推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经常片面强调产品的收益性,而很少主动明示风险;有的销售人员则很少向购买者介绍产品具体的投资方向和合作伙伴(如表4所示,所有的申购新股的产品都是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运作的),从而使部分购买者误以为理财产品就是银行自有产品而拥有银行信用担保;再有,银行一线员工往往向购买者强调,理财产品的收益不用交利息税,而真实的情况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只是不代扣代缴而已。

  第五,理财产品存续期中信息披露缺陷。《暂行办法》第28条有下列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根据调查,很少银行能够做到这一点。

  以上信息披露方面的各种问题造成的后果是,相当多的投资者未能准确了解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而最可能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恰恰是对投资理财了解最少、最不愿承受风险也最不能承受风险的人群,例如,老年人、退休者这样的弱势群体。

  应对之道

  从调查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人民币理财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有效的监管。

  从长远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体制亦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远非中国基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能够有效管理的。

  基于上述情况,本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首先,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下,证监会应积极介入,和银监会共同承担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责任。其次,监管部门对现有的相关法规,如《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应严格执行,要求银行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产品的风险。其三,监管部门应参照其他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方法,大力改善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中的透明度。其四,监管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收取业绩报酬的做法和收费标准展开全面调查并制定合理的规范。其五,监管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以区间形式表述“预期年收益率”的做法展开调查并作出评估。其六,监管部门应制定出银行一线员工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积极监督其执行情况。其七,监管部门应调查和评估同一银行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同一品牌的做法。最后,监管部门应与有关各方积极配合,大力推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作者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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