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法规“打架”殃及劳动者
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
李英锋
不久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劳动关系立法两部法律、7部法规、15部规章个别条款不一致的规定。蓝皮书指出,这样的新旧法规“打架”“较劲”“扳手腕”现象,已长期存在,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需对此进行清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
事实上,不只是每周工作时间上存在40小时与44小时不一致的规定和矛盾,其他劳动关系立法领域也存在一些这种立法规定与相关规范不一致的情况。这实质上凸显了立法、修法的滞后性,立法、修法没有跟上时代和新规定的步伐。
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劳动立法部门的立法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规范设置间容易发生冲突。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会导致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但是新旧法规“打架”“较劲”“扳手腕”,往往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才被发现,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当发现时,究竟听谁的,也是个问题,而且执行起来也很困难。这些相互“打架”的新旧法规法条,拿出来都能管用,劳动者也不明就理,执行起来可能是“两张皮”。
劳动法律体系是保障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基础、必要武器,如果劳动法律体系内部不统一不理顺,存有“不和谐”的声音,存有矛盾之处;那么,用工单位、劳动维权部门以及劳动者都会产生适用困惑、适用分歧。
这种困惑和分歧会给劳动维权带来麻烦,带来不利的影响,会妨碍劳动者权益的完全实现和公平实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劳动者需要维权,而要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首先就得维护好劳动法律体系的“权益”。人与人之间讲究长幼有序,其实法律之间也讲究“长幼有序”,对此,立法法有明确规定。比如,“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
针对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情况,立法法也给出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国务院裁决、由制定机关裁决、由有关机关依法定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等多种处理途径。
笔者以为,劳动法律体系内的一些条款不一致,就意味着某些法律规范受到了“冒犯”,意味着某些法律规范的法律地位、效力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依法对劳动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定位确权,定分止争,消除分歧,维护好劳动法律体系之内的法律秩序,维护好每部法律规范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劳动关系不断发展,而劳动法律体系却没有跟上劳动关系前进的步伐,呈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矛盾性,这样的劳动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关系的发展,显然,对劳动法律体系进行统一编纂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以为,编纂首先要对一些明显过时的法律规范,予以修改或废止;其次,对于有必要保留的法律规范中的重叠、矛盾部分,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效力等级、适用原则、处置原则给出适用解释或意见,明确效力,明确适用顺序,统一标准。
最后,根据劳动维权需要,对一些劳动法律规范进行创制、补充、完善。通过编纂,清理掉劳动法律体系中过时、矛盾、交叉、重叠、不适的部分,堵住漏洞,填补空白,使劳动法律体系成为统一、和谐、规范、权威的整体,为公平、高效维权打下扎实基础,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福音。
(作者系时评人)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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