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双轨型保障房制度存在天然套利缺陷

2014年07月28日 04:00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记者 靳书阳

  上周末,北京最便宜的自住房项目“满庭春”开始现场选房,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大批中签家庭最终放弃了选房。据了解,前100号家庭最终只有16户家庭到场选房。前300个中签号中,只有47户家庭最终选了房。

  北京自住房之所以中签后“弃选”,市住建委分析称,部分中签家庭对项目的区位、户型、配套等条件考量较多,选房时综合比较后放弃。从某种程度上说,很多符合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首先考虑的不是最基本的“居住”问题。

  事实上,自住型商品房,以及之前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之所以出现诸多争议,根本原因在于,上述类型的房产本质上是一种“双轨”制度下的产物。在分配时,购房者享受了住房保障方面的价格优惠,获得房产达到一定年限之后,又可以享有普通商品房同样的市场化价格,使这类房产成为政策套利的通道。

  北京首批10个限价房项目之一,金顶阳光小区2008年摇号配售时,每平方米仅售6250元。该小区90平米的限价房,在当年配售时仅为56.25万元。如今,按照上述地区同样面积商品房较低挂牌价格240万元来计算,这套限价房的成交差价为183.75万元,是2008年销售价格的3倍多。即使考虑缴纳税费的因素,原业主按照市场价出售之后,获利也高达百万以上。

  政府部门也意识到了上述保障房存在的套利问题。就在北京首批限价房即将达到五年可上市期限之时,7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提出在解决现有的约10万户轮候家庭后,将不再建设经适房和限价房,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

  上述条例规定,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

  上述规定,无疑将卡死类似保障房项目的套利通道。事实上,保障房的最大作用,也是唯一作用,应是保障无房者的居住问题。这种类型的住房决不能与普通商品房具有同样的市场交易价值。否则,不仅没有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还增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笔者也认为,只有彻底堵死保障房转为普通商品房的通道,才能彻底杜绝保障房的权力寻租及政策套利行为,让保障房真正实现“保障”的本职。

文章关键词: 双轨型保障房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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