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推进,财政部日前分别就2014年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信用评级工作发布指导意见。显而易见,地方债的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水平如何,直接并深刻影响“自发自还”试点的情况。
自地方债“自发自还”破局,其意义已经被媒体反复解读。从舆论准备到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总体来说推进稳妥。尽管如此,地方债“自发自还”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问题,仍需高度重视。
2009年以来,地方债的发行经历了“财政部代发—财政部代发及四省市试点自行发债并行—自行发债试点部分扩大—自发自还”四种模式。到了“自发自还”阶段,地方发债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信用,而不是继续通过财政部代偿。
当前背景下,冀望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迅速取得成效,关键在于管控好风险问题,并通过一些制度创新,来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此前财政部所发的相关文件,在地方债的发行规模、期限结构、利率水平等方面均有规定。
言及额度管理,其实也意味着地方债的“自发自还”并不是在完全意义上。“自发”的规模受到限制,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防止举债过度。对期限结构给出要求,实质上是希望地方债的发行最终符合发债目的。框出利率水平,则是为了避免不同试点之间的恶性竞争。
这些举措,表明了中央在推进地方债“自发自还”一事上的谨慎态度。不过,仅有上述约束并不够。地方债“自发自还”,其实是地方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债券市场中。地方政府债要赢得市场的信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恪守市场游戏规则。作为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两方面的建设,都至关重要。
围绕信用评级建设,关键在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用须符合市场原则,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不能被外力所扭曲。尽管地方政府的特殊地位,其能否真正做到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而不是干预扭曲信用评级,关乎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的成败。这就需要加强法治建设,让地方政府的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约束。
同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尤其是重大事项。如地方债本息未按期支付,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以及其他影响地方债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均是不能绕过的、必须发布的信息。强调信息披露建设会一举两得,既可做好地方债务的风控,也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
当前条件下谈及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的推进,某些制度建设也不可或缺。其一,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二,构建债券保险等制度;其三,建立风险预警体系。这些制度建设将与当前的各种规定一起,作用于地方债“自发自还”的试点。
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还不够法制化、透明化,是一个现实。在此背景下,包括预算法的修改以及公债法律制度的建立等,都应当加快速度。没有法律的护航,地方债“自发自还”就会始终缺少刚性的约束力量。有学者建议,需要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立法规定地方债务上限,明确违反财政责任法律的官员的责任。此类法律,会产生较强的刚性约束效用。
一些学者近来呼吁建立债券保险制度,这是有道理的。推动债券保险制度建设,有利于债券的顺利发行,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债券保险制度在国外市政债市场建设中,已经有成熟经验,应当借鉴运用。另外,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风险预警制度,也会对地方政府过度负债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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