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 农
据人民日报报道,渤海湾溢油事件公布后,对相关企业可能最高20万元的行政处罚引起舆论热议。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组织监测评估工作,为将来的生态索赔提供依据,其数额将大大高于20万元。
《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两方面的职责,一是有权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和损失后果,加重对责任主体的处罚;二是根据海洋生态破坏致国家重大损失的民事索赔责任。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指出,渔政部门也可以就国家海域、国有渔场等渔业资源因污染致死亡的损失代表国家索赔,如果事故海域有海洋保护区,保护区主管部门也可以代表国家索赔。因此,有关部门代表国家索赔系责任所在,有其法律依据。
我国亦不缺少溢油索赔案例。比如2002年,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与我国船只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污染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天津海洋局向肇事船船东等提出索赔,使该案总标的达到1.7亿元。
责任之外,代表国家索赔还是一种态度。在国家海洋局此前的通报中,康菲石油被列为责任人,作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担责任。但是,中海油在道歉的同时,表态将分担责任。所以,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向合作双方索赔,就是表明决不庇护国企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