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王秋凤/文
“我也想做浙江车主”,3月30日,家住北京通县的一汽丰田RAV4车主王先生在看到浙江RAV4车主获得召回赔偿的新闻后表示。
丰田自今年1月以来已经在中国召回75000多辆RAV4汽车,浙江占了十分之一。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3月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针对丰田召回事件中消费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向丰田提出上门维修、赔偿等五项要求。
在经历了丰田表示“只召回,不赔偿”等过程后,丰田汽车29日下午3时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协议,承诺根据浙江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均表示接受。
热议半月余的丰田因召回对浙江车主赔偿事件终于有了明确的结果,地方立法终于迫使丰田汽车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的市场策略。
事情还远没有结束,一场“同处一个国家,不同地区区别待遇”的观点正在网络上迅速散播,没人知道这是否会给丰田带来新的麻烦。不过,参加浙江事件谈判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如果丰田真的对浙江和浙江以外的省份实施不同待遇,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行得通的,因为在这件事上,毕竟中国的其他省份都无法可依。”
然而,整个事件中备受关注的最大亮点已不再是其他十分之九车主未来的态度,而是“浙江丰田召回赔偿事件”的特殊意义,这里拥有目前国内惟一一部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
对比中外汽车召回制度,浙江用“惟一一部地方立法” 掴了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一掌。
以此次中美两地均涉及的丰田召回事件来说,在美国,丰田对受害者提供了“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而在中国,中国车主只能自驾至4S店完成召回,还有可能因零件缺货而多次往返退修,更无任何赔偿而言。
究其原因是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立法的缺失。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处罚有限。而在美国,因为有法律保障,最高罚款可达10亿美元。
也因此,在3月29日之前,丰田汽车拒绝赔偿浙江车主算是“有法可依”。但对于丰田来说,不幸的是,这里是浙江——拥有国内惟一一部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法规的地方。
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也正是这部地方法规让浙江丰田RAV4车主变得幸运,使他们没有像其他十分之九车主那样“享受”丰田“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政策“歧视”。
至此,在浙江事件迎来理想结局的同时,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立法缺凸显。
此时,仍有人站出来为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部门说话,认为,在产品质量标准问题和缺陷产品追究制度上,中国迟迟不能向发达国家看齐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担心民族品牌不堪一击。
这种观点看似牺牲“忧民”而颇为“忧国”的观点其实站不住脚。正如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黄先海所说,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许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漏洞给了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
事实上,“浙江丰田召回赔偿事件”背后应该反思的是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部门。中国已经跃入年产销超过千万辆级汽车大国,中国汽车工业也正发展迅速,只有在健全法制体系的前提下,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汽车工业。否则,可能正像通州的王先生那样,该人人想做浙江车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