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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劳资关系应以法为鉴(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9日 17:35  《法人》

  诟病无理

  《法人》:即使《劳动合同法》本身不存在问题,但是它还是受到诸多抨击,您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困境?

  常凯:现在我们面对的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困境,而是经济发展的困境。如何解决?绝不是他们说的那样废止《劳动合同法》,恰恰要坚持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如果说经济高速发展时劳动者还能够容忍分配不公,但是到了经济下行衰退时,这种矛盾很容易激化,因为经济高速发展时候,虽然有分配不公,我拿不到大头可以拿小头,但是到经济危机时我就吃不上饭了,经济危机涉及到最广大劳动者生存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加强劳动法制,通过劳动法律的实施来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实现劳资共渡难关。如果放缓或者放弃劳动法治,只会重蹈以往劳动法治松懈的旧辙,更会激化劳资矛盾,不仅会影响企业发展,还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法人》:《劳动合同法》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是认为其脱离现实,您怎样看待此法的出生与现状之间的距离?

  常凯: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脱离了中国实际,该法只是对原来法律的细化,没有什么新规定。这些经济学家为什么这么想呢?他们是把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的目标,而忽略了人的发展。这种思路和取消最低工资一脉相承,实质就是反对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规制,理由是市场可以自由去调节,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个最大的问题: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一直是不规范的,工人完全分散,在整体上没有形成和企业对抗的力量,再加上供过于求,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过度注重经济指标而忽略了社会发展。就是以牺牲劳动者利益来追求经济效益。这是造成中国经济衰退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在我们已经遭受经济规律惩罚的情况下,难道我们不思悔改反倒还要变本加厉?

  政府要担当责任

  《法人》:有人称《劳动合同法》可能成为压倒困难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把大部分责任压在企业身上,似乎让人看不到政府的责任和担当。您怎么看待政府的责任?

  常凯:这是不同的关系,一个涉及到企业和员工的关系,这里面要强调企业的责任,企业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无限制地压榨工人,而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中履行它的义务;另一层关系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在这个关系上我一直主张要加大政府责任,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压力很大,政府应该更多承担责任,对企业施以援手。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要加大企业的责任,企业缴纳社保成本过高,这不是《劳动合同法》让企业上社保不对,而是社保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为减轻企业的负担,政府应该对社保缴费的费率进行调整。这方面政府已经做出了相关的响应,去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要求采取“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应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据初步估计,政策实施到位以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

  另外,政府应该考虑减轻企业税负压力,贷款方面国家对企业要给予更多的优惠,对于转产、技术革新的企业,国家要给予更多的引导等等。

  《法人》:2月10日,国务院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合同法》本身第4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裁员需走的程序,为什么国务院还要下发通知强调一次,这说明了什么?

  常凯:我觉得就像你理解的,政府就是重复强调了一下,并没有新的规定。这种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明确在目前经济下行情况下,企业有裁员的权利。在这点上我国法律规定很宽松,甚至比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权利大得多,《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可以裁员,企业转产、技术革新也可以裁员,经营方式发生调整还可以裁员。而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裁员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不用讲欧洲的法律,即使印度的法律也要比中国的规定严格得多。二是要求企业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员权利的时候,必须要依法裁员。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许多企业在裁员时不依法、不规范。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时期,更要加强劳动法制。忽略劳动法律,只能是加剧危机。目前需要坚持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推行更加完善的《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等配套法律。任何时候,劳动关系法律规制都是解决企业发展,解决劳资关系的最基本要求。在经济危机时期,劳动法律的这种作用会更加彰显。

  链接:

  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

  “五缓”是指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四减”是指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三补”是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两协商”是指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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