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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国资法最大的问题还是实施问题(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23:11  《法人》

  国有物权实际上涉及到三块:一块就是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主要涉及到国有企业。第二块是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资产、文物等。2002年底的数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加起来是11.8万亿元,其中,经营性的大概7万亿-8万亿元,非经营性的是3万亿。这些数字不包括文物,比如像长城、故宫这些历史文化的遗产,是老祖宗留下来的无价之宝,现在并没有评估。第三块,是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河流、矿山、滩涂、海洋、草原、森林等,这是非常大的一块资产,现在并没有对它作出一个评估。

  国有准物权,指的是土地的开发权、矿产的开采权、海洋的捕鱼权,还有我们一些特许权,而且这个特许权范围在国有资产总量中占有的比例应该是非常大的。但因为没有人对这些特许权的进行评估,比如说对从事医药行业的颁发医药的许可证,可能没有人会注意这一块大概什么样子的状况。

  国有债权是指,其他国家欠我国的外债,国家对其拥有债权;国有无形产权也很多,包括国字号这些声誉,比如说国旗、国徽,甚至中国的字号,还有我们国家所拥有的发明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这样的定义实质上是财产权的定义,所以也许“国有财产”更容易被大家理解。理解了这一点,就能明白通常所说的近12万亿国有资产实际只是国有资产中非常小的一部分,还有大量的国有资产未经评估,被大家忽视。而事实上,这些资产的流失可能在不为人注意地发生,现在没有人知道究竟是怎样的状况。

  未竟的国资立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填补了国资立法的空白,有利于确保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但是,李曙光对本刊记者表示,“法律具体落实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他认为,此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具体的细节和可操作性方面还有待讨论。

  从立法范围来看,国有资产范围很广,但该法立法范围比较窄,只关注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并没有涉及。谈及此,李曙光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财政的追求,对一些矿藏、海域等资源性国有资产随意变卖,而且一直缺乏监管。这对于本身资源就紧缺的中国来说,无疑会加重发展过程中因资源匮乏所带来的压力。

  记者:作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具体参与者,您如何看待这部法律的实施问题?

  李曙光:国资法明年5月开始实施,我觉得这部法最大的问题可能是实施的问题。这是我们法律的共性,我觉得这部法律可能也会遇到这个问题。这更加说明,一定要有一个国资法实施的推动部门。国资委当然是一个,但还应该有一个政府机构。国资委毕竟是一个特设机构,而且出资人不是国资委一个,还有很多的出资人,这些其他的出资人也不会听国资委的,因此应该有一个负责这部法律实施的政府部门,由这个部门来推动一下。

  另外,金融国有资产要有动作,要有措施。首先要找到它的出资人,而且这个出资人是清晰的、统一的、紧密的、单头的出资人,而不是那种凌乱的、分散的、多头的。我觉得这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然后就是司法体系。原来法院对很多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转让的案件都不受理,采取鸵鸟政策。现在国资法通过,司法不能再做鸵鸟了,对于这类案件,司法要受理了,这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改制、转让会涉及到很多企业职工的权益,实施起来的政治性非常强,对法官的法律水平要求非常高,如何把握国有企业改革和职工权益之间的平衡,会是一个难题。法院首先要了解和理解国资法的规定,现在国资委的一些人对这些都不清楚,法院的人就更不知道了。

  现在大家比较关注的还有国有股权的行使的问题,这部法律也没有涉及。像大小非减持这些问题,都是属于国有股权的行使问题。还有混合所有制的问题。国有企业现在都是混合所有制,它有国有企业,有国有独资公司,有控股公司,有参股公司,而且它里面有很多的层级,产权非常乱,将来这个问题会非常大。

  记者:那么,您认为接下来的要做的事情有哪些呢?

  李曙光:我认为,接下来还应该进一步推进大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工作。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只是一个开头。除了企业国有资产之外,我们还有很多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有资源性资产,还有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的历史文化遗产等等。我们不要把它作为句号,而是应该作为一个分号,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的立法,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体系。

  其次呢,我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国资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法官进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培训。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

  第三呢,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推广落实这部法律,以使企业国有资产法能够在实践当中更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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