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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国资法最大的问题还是实施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23:11  《法人》

  李曙光认为,要起草一部覆盖所有国有资产的法律,还存在很多难题和障碍,还缺乏一些支持条件。所以,一直都是以《国有资产法》命名的这部法,最终展示在公众面前的却是《企业国有资产法》。

  文 本刊记者 万静

  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但这只是国资立法的第一步。

  10月28日,历经十五载,跨越三届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终于高票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界定、管理和使用的立法,可以说,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历史空白,也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保护将开启新篇章。

  多年来,国有资产的快速流失,已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已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而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否切实将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近日记者就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焦点问题,采访了这部法的重要参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资法起草组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

  为什么叫企业国有资产法

  本届全国人大对于国有资产立法高度重视,于2003年重新成立了起草小组,经过五年的调研与起草工作,经过激烈的讨论与争议,在广泛听取政府各部门、地方人大、各类国有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全国人大财经委及法工委共同提出了《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稿,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记者:值得注意的是,一直都是以《国有资产法》命名的这部法,最终展示在公众面前的却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里面有什么原由吗?

  李曙光:其实起草小组一直都在朝着《国有资产法》的方向努力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我们发现要起草一部覆盖所有国有资产的法律,还存在很多难题和障碍,还缺乏一些支持条件。这里主要是指目前对于国有资产的概念、范畴及其管理体制上都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对于国有资产的划分,一般都是按照经济学的理念,将其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但这种划分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准确。我们法律学界则习惯于从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权益性资产等角度,对国有资产进行划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此的认识大相径庭。而以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又基本上是按照经济学的理念制定的。因此我们法律人士在参与制定国有资产法时,就有很多感到困惑的问题。

  比如我们在参与立法的实践当中,发现国有资产其实是无比庞大的。要对这笔庞大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界定,也缺乏一个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清晰的管理体制。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深化国有经济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企业改造,加强企业管理,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也积累了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以前我们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的方式和政策的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

  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急迫的问题。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从现实出发,可以先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立法。企业国有资产的出台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产生的。

  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为何没有纳入立法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个数字还仅仅是国有资产总数的一小部分。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们国家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

  记者:那么为什么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在这次立法过程中没有纳入到立法体系内呢?

  李曙光:对于国有资产的范围问题,经济学界通常讲的是“三大块国有资产”,即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大国资法应该把这三块都加进去,但是这部立法还是局限在经营性资产这一块。

  行政事业性资产经营很普遍,比如政府大楼,省、市、县几级政府经营大楼的情况就很普遍。事业单位就更厉害,“科教文卫”四个领域在经营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比如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博物馆、奥林匹克公园等场馆的经营等;资源性的如土地、矿产、海洋、河流、滩涂、林地等,特别是林地,资产总量非常之大,而现在监管却是缺失的,林权与林业局是什么关系?缺乏明晰规定。这些国有资产的管理比较混乱。

  它们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但是在经营,有的盈利,也有的亏损严重,用原来的概念已经难以区分。产权没有界定,就谈不上保护。但是,国有资产法的意义在于,没有国有资产法作为母法支持,这些国有资产的保护是缺乏基础的。我一直建议制定一部广义的国有资产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仍未能实现。

  我认为,国资立法能走一步就前进一步,我赞成分步立法、逐渐推进,这部法律仅仅是起步,今后还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广义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很多人误解了国有资产这个概念,提到国有资产,首先想到的是国有企业这一块,从法学定义上讲,大家大多数时候讲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非常小的一块。法学上所说的国有资产,是非常庞大的资产,更多的用“国有财产”这个词。从法律角度来说,国有资产指的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及附着于这些财产之上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也包括国家依据法律或者凭借国家权力从这些资产上所取得的准物权以及国家享有的债权和无形产权。国有资产及其权利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国有物权、国有准物权、国有债权和国有无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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