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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及其控制
从采矿权原则许可转让的整个过程来看,受让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即法律上风险、政策性风险以及矿体矿种自然条件的限制等。
第一,就法律方面而言,其风险主要表现源于法律体系内的矛盾与法律条文的不明确,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某些当事人之间转让采矿权的合同将可能被根据《矿产资源法》而认定为无效;二是当事人为了达到转让采矿权的目的而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形式来进行,即只能采取“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形式,这不仅在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也使得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被认定为无效;三是《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的转让须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其批准究竟是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还是影响合同的履行却不很清晰,构成了受让人的潜在风险。
第二,就政策方面而言,在我国经常出现政府出台政策下令关闭小煤矿、小煤窑的情形下,即使是已经依法经批准而受让了采矿权,仍存在着因被关闭而停止营业的风险。与此情形,受让人不但很难自政府处获得赔偿,也难以从出让人处依合同索求赔偿。
第三,就采矿权内容而言,前期探矿(预期)与实际采矿可能在矿质、矿体、储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如果继续允许开采,可能会导致其他资源的重大浪费,或者可能破坏大规模的矿山的整体利用价值,国家可能会出于整体考虑,收回该矿山的经营权,不允许私人企业开采;二是当事人可能会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转让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如何控制采矿权受让过程中的风险,以切实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呢?我们认为,首先,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尽快完善矿业立法,对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的进行规定,努力避免法律上的盲区、歧义和模糊;其次,受让人在认识到风险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合同自由原则,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转移或降低其风险,最大限度的保障其权益;再次,受让人可以采用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分散其受让采矿权过程中面临的部分风险;最后,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方法进行创造性的司法,从维护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进行考量,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资源市场的秩序和活力。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本文是作者在“矿业投资开发与法律风险防范高峰论坛”上的演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