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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第四辩:如何寻找医药价格机制合理节点(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 02:54  21世纪经济报道

  按目前的药品审批办法,凡是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均可申请注册为新药,已上市药品改变了剂型、规格、给药途径或者增加了适应症,都可以按新药申请。由于定价部门在定价时,会考虑“新药”的研发等成本,鼓励创新,因而,这种“新药”可以单独定价或企业自主定价,也就是可以以翻倍价格上市。

  “药品审批、定价、使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部门间缺乏衔接。”一位参与会议的医改专家分析。药品市场的准入权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药品的定价权属于发改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定价部门在遭受“新药价高”指责时,常会把原因归结为审批环节。

  市场定价还是政府定价?

  针对目前错综复杂的医药价格机制,新医改方案给出一个改革原则,即一方面坚持医药价格政府管制,另一方面去探索“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

  政府管制医药价格仍是新医改方案展现的主调。体现在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两方面。为了使得医和药的定价更“合理”,新医改方案分别就两方面提出了改革思路。

  医疗服务价格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性质,实行分级定价。

  药品价格机制改革思路是,改进定价方法——对新药和专利药逐步实行上市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制度。同时,允许开展“差别加价”(即低价药高加价,高价药低加价)探索。

  而对于解决药价里含有“补医”的问题,新医改方案提出办法是,收取药事服务费,即允许收取处方费,以此来体现医务工作者的技术劳务价值。

  事实上,无论新医改方案中列出哪种“合理科学”的定价方式,在医药价格机制领域,仍面临政府定还是市场定的争议。

  其中,支持政府管制价格的观点不少。如中国药科大学教授马爱霞撰文表示,纵观某些国家控制药品定价的经验可以发现,实施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都比较大,例如法国95%的处方药,日本全部的处方药都在政府定价范围之内。

  “许多处方药还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这不仅不利于保障人民用药权,也无法对药品市场价格实施有效干预。”马爱霞称,反观我国政府定价范围,仅为药品品种的20%,她建议应该将全部处方药都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然而,另一方观点,即质疑政府管制医药价格效果的声音一直不断,其中,以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为代表。周其仁担心价格监管机关无法掌握行医成本和药品成本,因为,“成本调查”名目繁多、误差层出不穷。作为一个各地差异很大的大国,很难计算出一个“平均成本”。

  和周其仁持有同样观点的专家们最大的担心是,政府部门能否核算清楚医和药的成本?

  目前全国6000多家药厂、几万个品种规格药品价格由政府具体负责核定制定价格或指导价格。而根据2001年《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定价部门要对4000种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价格管制。

  “怎么衡量也是一个超级庞大的工程。”周其仁称,如果按全成本法调查,取数、分摊、归类、加总、平均、定价,一个政府机构怎么能忙的过来。

  质疑政府价格管制的观点持有者们,更相信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价格的意义。

  “关键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医改“市场派”代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欣认为,真正的价格是供求市场上供需双方“谈”出来的,而“医保”作为代表需方可以跟医疗服务提供方去“谈判”出一个合理的医药价格。

  “别人点菜,别人定价,最后我来买单。”当日会上,一位来自人保部的有关人士表示,现在医保没法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谈判”作用,因为价格和项目都是其他部门定好了,医保只负责支付。

  “尽可能充分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必不可少。”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朱恒鹏分析,如果发挥市场机制如医保去“谈判”医药价格,前提是供方市场是竞争的,即医保可以跟很多医疗服务供应者“谈判”,而不仅仅是具有垄断性质公立医院。如果是垄断性的供方,价格是无法“谈”下来的。也就是说,必须改革现行的医疗服务体系,放开医疗服务市场,让更多的供应者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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