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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无权要求断供业主一次性结清房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 07:56  东方早报

  日前,深圳楼市“断供”潮引发业界关注后的首例银行起诉业主一案延期开庭。虽然被告希望在开庭前和银行方面和解,但双方提出的条件分歧很大。被告代理律师介绍:“银行提出三种方案,要么全部还清贷款,要么将房屋二次抵押或者重新评估后再贷款还钱,那更是增加被告的资金负担。”(8月6日《上海证券报》)

  原告之所以态度如此强硬,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其内部制度。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若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问题是,银行能不能动辄就用这种极端措施来防范由楼市暴跌而导致的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放贷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而《贷款通则》中虽然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放贷人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前提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而本案中的借款人不仅主动希望和银行方面达成和解,在“断供”期间还“努力还了银行4万元”,这能算“情节特别严重”吗?

  更重要的是,《贷款通则》制定在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在后。《贷款通则》制定时,还没有出现个人住房贷款,当时认定贷款人违约与否,均以贷款一次性到期时是否按期全额还款为准。而个人住房贷款是一次贷款、分期归还本息,银行方面仅凭几次“断供”,就认定借款人全盘违约,未免过于霸道。被告虽“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但这种还款违约金额仅限于已到期的月供部分,银行要追讨也只能向借款人追讨这部分贷款本息。

  问题的实质就在于,银行凭借其“霸王条款”和相关政策滞后所形成的优势,将本该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了贷款人身上。樊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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