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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的十二大进步与五点不足(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07:25 中国经济周刊

  第六,明确规定了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第36条)

  第七,规范了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零售者的销售行为。例如,彩票零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张贴理性购买彩票的警示标语”。(第16条)。同时,对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和彩票零售者的四大不正当行为予以禁止。(第17条)

  第八,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法律责任问题。第37条明确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维护公益彩票的发行,打击私彩和地下彩票、境外彩票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增加了关于对彩票开奖活动监督的规定。如第20条规定“保证开奖结果的公开、公正。违反规则和操作规程的开奖活动和开奖结果无效”。“可以公开选聘或者委派第三方参与开奖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兑奖期明确规定为60日(第24条),而此前兑奖期是一个月。

  第十一,增加了“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26条)的规定。

  第十二,取消了每年彩票发行额度的限制。

  五点不足

  《条例》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条例》不足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对于“彩票”的含义没有明确的界定。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曾定义为,“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新条例中没有彩票的定义是一种失误,使整个条例失去了题眼。

  第二,对于彩票发行特许品种的硬性规定不合理。

  第2条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应当改为“国务院特许发行彩票。目前我国特许发行的彩票为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等”。因为彩票品种并非只有两种,其实教育彩票、医保彩票、环境保护彩票甚至住宅彩票也都有充足的理由可以发行,只不过现在时机不成熟而已。同时,也为彩票业以后的发展预留空间。

  第三,对于彩民消费行为的研究没有涉及。

  公益彩票要进行科学的发行和监管,就必须对彩票发行的社会效果进行检验。美国《加州彩票法令》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应在彩票销售满6个月之后聘请有关独立的研究机构对博彩者进行人口统计特点的研究。这条经验应当借鉴。

  我们也可以考虑,在第二章增加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在彩票发行一年之内聘请独立的专业研究机构对彩民的购彩行为进行人口统计学的研究,并将研究报告报送本级彩票监管机构。”

  第四,关于彩票的竞争问题没有涉及。

  实际上,我国彩票发行管理中的重大缺陷就在于彩票发行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彩票品种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彩票监管机构应当杜绝同质化彩票的审批。

  第五,关于彩票的宣传问题。

  《条例》只是规定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和彩票零售者不得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实际上对新闻媒体和地下媒体以及个人办的非法出版物没有制约,我们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有关规定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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