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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特许加盟热背后的商业欺诈陷阱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10:46 光明网-光明日报
新兴商业模式存在困扰 在我国,特许加盟经营模式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由于回报和利润较可观,特许加盟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介绍,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 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品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 据了解,特许经营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虽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发展迅猛,已经成为一股热流。截至2006年底,我国拥有特许经营体系2600个,覆盖60多个行业、业态,涉及餐饮、零售、服务等行业,加盟店铺20多万家。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副司长王晓川指出,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组织形式,商业特许经营对促进我国零售业、餐饮业等领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但是,专家也指出,“特许加盟热”在我国出现的同时,接踵而至的欺诈、陷阱也随之增加。 据裴亮介绍,目前加盟商的欺诈手法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卖牌子,一类是卖商业设备。他说:“卖牌子的方法不一,有批发也有零售。举例来说,某家企业注册之后设计了一个品牌,这个品牌只有一个LOGO,并没有在工商局注册。他们相应地配套设计一些别的产品,如设计一个快餐,或者设计一个美容等等概念,然后就去招募加盟商了。”裴亮指出,其中的所谓零售就是投资人直接跟总部谈合作、签协议、交加盟费,还有一种就是所谓的总部发展代理或区域代理。一个城市或者一个省卖给一个代理商,这个代理商分包以后再去零售,在当地招募投资人加盟。这也是卖品牌一个通常的做法。 裴亮介绍,还有一种欺诈手法是卖产品设备。“比如,某企业生产一个产品,但是这个产品用传统的方法不好卖,于是他做一个特许加盟,注册一个连锁的品牌。拿某洗衣设备的销售来说,以前这台设备卖5万元,在创立了所谓的连锁品牌之后,由于有一整套销售的解决方案,这个时候设备可能会卖到10万、20万元之多。借这种方式,企业达到了把原有产品卖出去的目的。”裴亮说。 裴亮指出,这两种方法对于投资人来说风险都很大。因为,这些所谓的总部其实并没有相应的市场经验和管理机制来保证投资人加盟后能够获得利润。 避免特许经营陷阱 识别“假特许、真传销” 商务部条法司处长叶军指出,一些加盟项目通常会说零风险或者说成本回收时间很短。这样的加盟条件,对那些没有多少经济实力和经营经验的青年人和初级创业者来说,是相当具有诱惑力的。一些加盟项目宣称不收加盟费,但会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声称可以确保加盟商以后按照公司所谓的划分区域经营,或者承诺保证金以后可以退还。但结果,保证金往往会被项目商以各种理由和条件拒绝返还。 叶军指出,从收加盟费的角度来看,一些项目宣称交付加盟费后可以得到公司赠送的产品,比如开新店所需的海报、衣架、广告牌和电池等。但是,要知道,很多加盟项目的加盟费是很高的,与这些赠送的“小玩意儿”不可同日而语,这些所谓的赠送品其实多数是扮演了“利引”的作用。目前,特许加盟市场上,有一种公司专门诈骗项目加盟费。所以,如果遇到交付加盟费可获赠产品的诱惑,要格外小心。 而投资者到加盟项目的公司总部现场考察,也要仔细和谨慎,要从几个方面来了解其实力。第一看货物的品质,第二看货物的价格,第三看公司的经营执照。如果投资者想加盟某一项目,千万不要只看一家,最好多考察几家,认真比较。 目前,还有一些传销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很多人由于疏于识别而误入陷阱。那么,该怎么识别这种“假特许、真传销”呢? 就此,专家指出,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在于:1、组织结构上的区别。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而特许经营的层次有比较严格的限制,特许经营组织一般不会超过二层结构,最多也是三层结构。2、加盟主体上的区别。传销是人际销售,靠人脉关系来销售商品,而特许加盟是加盟店铺的经营,如果没有店铺肯定不能算是加盟连锁。所以,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要开店,这是最直观的区分传销和加盟连锁的标志。 另外,裴亮介绍说,也可以从二者收入来源的构成上来加以区分。传销往往讲“人头费”,各个传销层级上的人多是靠“人头费”来赚取利润。但是,特许加盟是以经营商品和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 打击商业加盟欺诈进入政府视野 王晓川说,投资者如遭遇到特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并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企业进行查处。 但王晓川指出,至于是否构成商业欺诈,政府部门并无权作出判定。这是属于各级法院的权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王晓川介绍,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看,欺诈分为两种情形:积极的行为进行欺诈和消极的行为进行欺诈。前者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言词或行动提供虚假的信息,使对方受该信息的影响导致意思表示错误;后者是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或诚信原则不尽明确告知的义务,致使对方没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商业欺诈本身涉及的面非常广,往往一个案子会牵涉到很多部门,例如工商部门、公安部门、证券部门等。不论是哪一种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欺诈。 据了解,在防范打击各种加盟欺诈方面,政府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首先,提高特许经营双方的法律意识,国家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为提高特许经营人管理水平,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商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了行业自律。 王晓川指出,商业特许经营对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突出作用,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对一系列新兴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由于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时间相对比较短,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失序的情况和现象。为了推动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克服存在的问题,打击和治理商业特许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国家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这一业务的推动和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通过全面落实和执行这一条例,逐步做到依法管理商业特许经营和依法推动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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