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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把劳动者防护费用变利润 职业病瞄上农民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8:02 人民网-市场报

  

企业把劳动者防护费用变利润职业病瞄上农民工

  目前,职业病危害已经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传统职业病危害尚未消除,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产生

  农民工成职业病高危人群

  据

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毒有害企业已超过1600万家,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劳动者有1亿多人,还有1.36亿农村劳动力留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民工总人数超过2亿,成为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

  王师傅来自河北农村,现在北京朝阳区某建筑工地打工,做些加固打磨之类的零活。记者在工地门口见到他时,他身穿一件土黄色的旧棉衣,脚穿一双解放鞋,在零下几度的寒风中,老王的声音瑟瑟发抖。他告诉记者,每天他干活的地方都是粉尘弥漫,潮湿阴冷,见不到阳光,只能在中午吃饭的时候,晒晒太阳。由于多年和粉尘打交道,他现在已经患上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咳嗽得厉害,而和他一起来的许多工友也有类似的情况,有的是气管不好,有的是肺有毛病。但工头从来没管过,如果咳嗽得实在忍不了,他就买点便宜的消炎药吃。现在和他干一样工作的工友,已经有好几个因病重干不了活回家了,他也准备春节前领了工钱走人。

  来自东北农村的张师傅,在工地里从事喷漆工作,他告诉记者,为了赶工期,他每天都要在有高浓度挥发性气体的环境里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现在感觉视力严重下降,头晕,而且浑身起了癍疹。虽然很辛苦,但他感觉在这里工作比起他去矿山、化工厂的同乡强多了,那里虽然能多赚一些,但从那里回来的人大多成了废人,回老家后什么也干不了。

  采访中一位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查出来的职业病患者,只是冰山一角。我们对多少人患了职业病,多少人正处在危险环境中,无法弄清楚。”

  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分析显示,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但是有

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还不到一成,签署用工合同的寥寥无几,农民工群体健康医疗保障出现“真空”。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虽然天气寒冷,但北京多数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仍住在没有任何取暖设施的地下室和简易工棚里,而农民工们对此早就习以为常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农民工表示从没有签过劳动用工合同,许多民工不知道医疗保险这回事,而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则根本没有人听说过。另外一些对此有所了解的青年农民工,则因为害怕丢了饭碗,不敢与老板较真。

  据了解,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通常把劳动者的防护费用变成了隐性利润,一些企业运用经常换人或给这些岗位人员发一点简单的劳保用品的方法,来逃脱为职工体检、治病的法律责任,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财源税收,争相降低门槛招商引资,执法走过场,致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和产业大量存在。

  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企业用工管理混乱致使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目前有不少企业都采用短期用工制度,大多数招收农民工、临时工,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更没有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参加工伤保险等。由于许多职业病潜伏期很长,几年甚至十几年,有的企业就在发病前将农民工辞退,使他们的健康在受到严重威胁时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业内人士坦言,农民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写明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等。但现实条件下做到这一点还很难,由于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不好确定职业病产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因此,农民工患上了职业病,只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保留好相关诊断证明,才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防治职业病需标本兼治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那些严重不履行保护劳动者法律义务的企业应实行黑名单制度,予以曝光。从长远看,应实行工伤保险差别浮动费率,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转变工伤赔付机制,变单纯理赔为预防、控制双向机制;同时建立职业病防治救助基金。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心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农民工在职业病方面缺乏保障的现状,充分反映了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问题,有其历史成因,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以后,我国就逐渐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其中,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农民,从而在劳动保险方面奠定了城乡二元化的基础。这种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在其形成之初,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意义,但是随着我国连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他们中的大多人在大多数时间内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承担了大量繁重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方面的工作,从其工作性质的角度讲,他们已是工人,而非农民。所以,这种以户籍作为划分标准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显然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已着手对此做出改革,比如,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目前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方面的权利之所以难以得到落实,有其复杂的成因,这不仅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广大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劳动执法部门工作不力、“血汗工厂”大量存在等等,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得到根本改革。

  因此,当前如何预防农民工患职业病、如何保障已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的权利,除了要加强劳动保障方面的执法力度之外,还应在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过程中,彻底改革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市场报》(2005年12月21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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