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联手清理零售潜规则 禁止拖欠供货商货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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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6:24 南方周末 | |||||||||
□本报记者 张春蔚 大零售商们正在新张的胡润百富榜上闪闪发光。中国家电连锁前四强国美、苏宁、永乐、大中的掌门人悉数上榜。国美董事长黄光裕蝉联今年首富,且过去一年他的财产又增加了35个亿。
这个群体在短短三五年内急攀财富云端的奥秘之一在于他们对零售业潜规则的娴熟运用。占压、拖欠供货商资金和针对消费者的不规范促销、明降暗升的价格操纵手法是两大法宝。 但他们的聚财方式将面临巨大挑战。来自商务部的消息,10月底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扫除中国零售业的灰色地带。 这意味着,一直以来困扰供应商的零售商拖欠货款、收取进场费和繁多的促销费的问题将进入法制规范领域,消费者的利益也将进一步受到保护。 11部门联手整顿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出台的导火索是普尔斯马特事件。”参与该办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说。 普尔斯马特是一家在国内拥有48家连锁超市的零售商,去年5月,因为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100多名供应商冲进普尔斯马特长沙分店,抢夺货物。随后,抢货风潮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不到10个月,普尔斯马特宣布倒闭,累计欠债20多亿元,董事长刘五一出走境外。 普尔斯马特事件标志着一个普通的商业矛盾急剧蜕变成一个威胁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并激化了零售业内长期存在的零售商与供货商的矛盾。 黄国雄告诉记者:“这个事件的背后是企业头脑过热盲目扩张,挪用供应商资金,最后供应链断裂,老板只能卷款逃走,如果长期拖欠供应商资金,将会影响到他们的生存,更影响到经济领域的稳定。” 包括普尔斯马特在内,近一年半以来全国已有150多家大型连锁超市倒闭,这引起中央政府的全面关注。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5月18日,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6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正基于此,9月21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门联合发布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紧接着,由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4部门联合发布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矛盾已经从单纯的商业纠纷进化到社会问题。”另一位参与起草的商务部特聘专家王永平说。 禁止拖欠供货商货款 “零售商与供货商的不对等关系必须平衡。”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表示。该协会日前发布的《2005中国零售企业和快速消费品企业工商协作研究》报告显示:今年供应商对零售商的满意度只有37.8%,已经连续3年下滑。 此外,报告显示,其中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资金的问题关注度高达“98.9%”与这个数字相对应的是,近半年各地由于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带来许多矛盾。 2004年10月,广州市家谊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债2个多亿引发上千家供货商集体上门讨债最后关闭。今年5月,山东某家电连锁企业也因拖欠厂家货款以及存兑汇票被银行拒付等原因,而接到多个家电品牌厂家的律师函。两个月后,山西太原田森超市紧急停业,结果大同等地的120多户供应商一度软禁了超市董事长、总经理,后经各方调解冲突缓解。 有鉴于此,10月底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将明确规定零售商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且严格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 按照王永平的介绍,《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8月份已经在上海等地的零售商中征询过意见。 其中,对零售商超出合同期限、有能力偿付而故意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将被定为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超过3个月、拖欠货款数额累计超过零售商净资产50%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其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并向同级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 征求意见过程中,该办法获得供应商的一致认可,但零售商却认为办法限制了自己的权利。黄国雄也承认征求意见稿对供应商有所倾斜,但是“目前中国99%的供应商都是中小商家,本身资金有限,如果再加重负担,势必影响其生存条件。而由之可能带来的产品偷工减料等转嫁行为也可能影响到零售商”。 进场费仍可以收 “现阶段拖欠供应商资金的问题最突出,但长期来看进场费是矛盾焦点。”裴亮指出。仅福州一地,不同连锁企业进场费差距已经达到3万元。 虽然在《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从政府到专家都承认了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的合理性,但黄国雄认为“进场费也算是国际惯例,但这完全是外资企业引入中国的”。 即便是在全球不收取进场费的沃尔玛,在上海开业时也通过对进场商家的头批货物不付款的方式获得变相收益。 家乐福中国公共关系经理王晓忠认为:“进场费是惯例。我们收取进场费绝不仅仅在中国。”据了解,家乐福的一家大卖场涉及到2万多品类的商品,供应商一般有9000家甚至还多,这么多的产品和这些商家都将分摊经营成本。 王永平也承认好的商业资源总是稀缺的,有的商家招商都成问题,有的商家即使收费还是有人趋之若鹜,正是市场销售效果使得零售商的商业资源具有了价格。 虽然专家们都认可了进场费这个“舶来品”在中国的合法地位,但中华零售网CEO萧潮生介绍,在全球第二大零售市场日本,家乐福却在今年3月选择了退出,将其在日本的8家店转让给永旺公司。 萧潮生介绍,美国1936年前后的超市发展情况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比较相似。当时美国曾刮起过商业圈地风,连锁超市店大欺厂,向供货商提出种种条件,要求供应商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等。最终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向联邦法院起诉,从而成就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这一法案规定,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必须一视同仁,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有效遏制了超市乱收费的现象。在中国台湾由于有一个《公平交易法》,家乐福也因收费问题被罚过400万台币。 协商收取促销费 入驻商场之后,供货商们往往会被收取沉重的促销费用,这是令供货商头痛的另一问题,业内人士普遍期待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出台之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出现。 几年前,记者在成都采访时曾接触过一个牙刷供货商,在3个月的销售中由于各种促销费用和进店费用的抵扣,这个销售还不错的供应商最终以倒欠商场15元而未获得分文货款走人。 这样的例子,在那些收取进场费和促销费的商家看来——“其产品销售不足以支撑其企业经营成本,当然会贴本。”但门类复杂的杂费支出之重可见一斑。 一位供应商表示,目前大卖场中各项费用总共已占到供应商总销售额的8%—25%,最高可达35%;而这一数字在超市与便利店中一般为5%—20%。 依据公告,2001-2004年国美电器其他业务利润在净利润中所占份额均超过100%;从2003年开始苏宁电器的其他业务利润在净利润中所占份额也超过了100%。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业务利润这两家公司实际上将是亏损的。 而供货商缴纳的促销费、进场费、推广费等,正是商家“其他业务利润”的重要来源。 据了解,《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共38条,首次对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还要求,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11种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这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店内码费”、“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等。 “总体上说这些新规定起到了效果。”黄国雄说。他透露,目前已经有商家将拖欠货款逐步归还给供应商,部分零售商的圈地运动也开始节制和收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