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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承销、基金护市外企避税:阳光下的“罪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4:37 新经济导刊

  □ 覃东海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排名迅速引起对外资企业

  的全民申讨。姑且不论这种排名行为的正当与否,因为除了上市公司和公共公司,其他企业并没有义务披露自己的税务信息。至少对外资企业的批判上出现了两方面的误解:外
资企业的税收贡献以及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我们首先澄清两个事实。第一,外资企业纳税100强的纳税总额没有增长并不意味着外资企业整体纳税额没有增长。第二,外资企业纳税100强纳税不力,不是我们的税收优惠,也不是我们的征收不力,而是因为外资企业的合理避税。

  首先考察外资企业的整体税收缴纳情况。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总计932.5亿元,增长速度达到了32%,是2003年增长速度的1倍;2004年三资工业企业应交

增值税为1215.6亿元,增长了14.5%,虽然比2003年的22.3%有所下降,整体上并没有出现零增长的情况。其次,近年来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大的变动,而且纳税100强企业都是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他们进入中国都有比较长的时间,无论是名义政策还是实际征收都有一贯性。

  这些外资企业的业务增长没有伴随税收缴纳的同比上涨,主要原因在于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的国际避税。这些纳税100强企业都有成熟的会计制度和丰富的国际避税经验,甚至聘有专门的咨询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咨询。联想到《福布斯》早些时候关于中国税负全球第二的惊人结论,企业的避税行为就不难理解。

  如果是这样,我们取消掉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能够改变他们的纳税行为吗?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来看,即使我们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应征的税收还是征收不上来。至少说明一点,中国的名义税负甚至要高于世界上的许多地区。从国际上看,通过转移定价来合理避税是跨国企业谋取利润的常用手段,目前的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中也没有有效的办法来约束这种行为。既然这样,我们只能把它看作合理合法的商业行为,阳光下的“罪恶”总比黑暗中的“罪恶”让人尊敬。

  实际上,我们应该反思的不是外资企业的名义税收优惠,更应该反思的是隐性税收优惠。比如说外资企业可以占有我们最好的地段投资办厂,可以实施各种“绿色通道”,可以优先保证水电等基础设施供应,甚至外资企业的车辆交警都不会盘查!这些隐性优惠对规则的破坏性更强,对政府的声誉影响更坏。

  市场规则决定企业行为:外资企业不是公共公司,盈利性是第一目的;外资企业不是我们的民族企业,企业利润最终要返回给母国的投资者。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了,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

  当你批判一个人的时候,说明你从内心里承认别人比你优秀;当我们批判外资企业的时候,说明外资企业的经营业绩已经全面压倒了我们的企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程度可能超乎很多人的想象,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资料,全球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数量中,中国竟然占据了45%。从近几年的国内市场发展看,企业发展出现明显的分化趋势。非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源垄断性企业的盈利性迅速提高;竞争性领域,外资企业全面反攻,国内企业开始节节败退。

  否定某一事物时,往往两类集团叫嚣得最凶:一类是当前利益的最大获得者;一类是当前利益的最大受损者。对外资企业的态度正好反映了国内企业举步维艰的尴尬境地。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世经所“经济

聊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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