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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旗下依维柯起诉其中国合作伙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1:27 《商务周刊》杂志

  菲亚特:法律能否撼动产业政策

  □记者 王晓玲

  8月底,国内有媒体报道,意大利依维柯公司以涉嫌挪用合资公司资金为由,向法院起诉中国合作伙伴常州长江客车集团,并要求解除双方合资协议。

  依维柯方面称,其与常客集团合资企业常州依维柯的1.2258亿元人民币资金被转给中方母公司常客集团,而常客集团对这笔资金的挪用,已使合资企业产生财务困难。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自中国汽车业1980年代出现中外合资公司以来,合资双方出现利益纠纷甚至撤资的现象并不稀奇,但将合资伙伴告上法庭却非常罕见。有业内人士隐晦地指出,依维柯公司敢与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撕破脸皮的原因在于,其在中国拥有了太多的合资伙伴。

  去年12月,依维柯的母公司

意大利菲亚特集团与上汽股份签署了一份商用车框架合作协议,计划与重庆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组成合资企业,在重庆生产依维柯重型车。

  很显然,这个合资违反了中国现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该政策规定:“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目前菲亚特在中国已有两个合作伙伴——南京汽车和常客集团。

  此前,通用和丰田都用同一种途径解决了这个问题,即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这种操作方式已经被产业政策所认可。

  近半年来,依维柯和上汽股份都试图按照这一途径解决问题,但常州开出的价格——要求全部承担常州依维柯债权、债务——没能被上汽及菲亚特所认可。目前常州依维柯已陷于亏损,如果加上债务,收购将不得不付出数亿元人民币。

  令人想不到的是,菲亚特这次寻找到一种全新的法律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但菲亚特的另辟蹊径并不那么容易实现。长期关注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的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贺芳认为,即使菲亚特的起诉得到法庭支持,中方也只需要赔偿其损失即可,而意方想要达到终止合同从而撤资的目的,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显然这两条路菲亚特之前还没有走通。

  而且,贺芳律师指出,意方想要中止合作合同,必须要找到愿意收购的投资人转让其股份,除非合同到期或公司破产清算,否则不可能直接撤资。

  “通过中国的法律对磕产业政策此前还没有先例。”民族

证券汽车业分析师曹鹤博士指出,虽然20年来,已经有几家不走运的跨国公司撤资,但都是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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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出北旅、法国标致撤出广州标致都是如此。

  目前看来,问题最快也要几个月后才能有所进展。经过法庭的调查、取证后,即使菲亚特的证据被法庭认可,那么关键是长客集团的资金状况,如果其有足够能力承担偿付责任,那么菲亚特只能得到资金赔偿,无法实现解除双方合资协议的诉讼请求。只有当长客集团或者常州国资委无力偿付,双方才有可能在法院的协调下将公司清盘,或是尽力找到另一方愿意接收依维柯手中的股份——比如上汽股份。

  目前菲亚特在华的另两家合资企业南京菲亚特和南京依维柯经营状况也不尽如人意,急于跟上汽和重庆重汽组建合资公司的菲亚特恐怕再次对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服气——说他有用吧,其所追求的目标都没有达到;要说没用,有时还真是让你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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