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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借不是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16:31 中国经营报

    作者:范伯松 来源:中国经营报

  企业间的拆借,是再正常不过的企业间的经营活动。

  最近参加了一个企业的董事会,其中一项内容涉及到该企业以联营方式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2000万元,而该企业至今未还此借款。奇怪的是,虽然董事们个个都义愤填膺,老总
在讨论是否要起诉时犹豫不决,有所顾虑,担心会触及法律,有挪用公款或贪污之嫌,对此问题大家还是感到非常疑惑,并受到普遍关注;现今,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有必要同大家谈一谈这个问题。

  关于此问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通过对相关此问题司法解释的整理,归总为一句话,只要不是以个人名义出借的,就不为罪。如甲企业老总将本公司资金出借给乙公司,第一,如果以个人名义借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虽然不是以个人名义出借,而是以公司名义出借的,但没有经过董事会或集体讨论通过,这也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只要经过董事会或集体讨论通过,就不为罪,是企业与企业间商业活动。

  可见,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最终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占有。而上述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商业活动,在目前也是极为普遍的。

  对于此问题,民事上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在现今打击经济犯罪、反腐倡廉之时,老总的担心也不无道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高速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企业间的商业活动不断频繁,各种经营手段也不断地在变化,难免有鱼目混珠,中饱私囊之人。但企业间的拆借,是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则的一种商事经营活动,与非法占有和归个人使用是有本质区别的。

  故,企业拆借不是罪。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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