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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发展中小油公司是福还是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17:09 《中国企业家》

  《中国企业家》:编者按:本刊在2005年第15期发表《石油开采:“灰色地带”揭秘》一文后,两位石油界老专家先后投书本刊,对“中小油公司的作用”以及“民营资本何时能够合法采油”发表看法。特此刊发,以飨读者。

  文/查全衡

  在发达国家本土的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勘探开发中,中小油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美国为例,其本土50%的石油产量,60%的天然气产量是由中小油公司,即所谓独立油气生产商提供的。据美国独立石油协会(IPAA)2004年统计,美国的独立油气生产商达到7000余家。

  在中国,中小油公司在勘探开发中的作用也正在显现出来。去年,“浮在水面”上,有据可查的中小油公司约有86家,当年生产原油1158x104t,天然气32.9x108m3,在中国本土的油气产量中已经占有相当的份额。

  中国中小油公司较大规模的出现是1992年以后的事。经过10多年的曲折发展,目前看来,它们在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社会和保护环境等热点问题上已经发挥或者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当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利于“低品位”油气资源的充分利用,缓解中国石油紧缺的局面。

  中小油公司和大油公司相比,有四大优势:

  1、销售

油价是市场;

  2、大部分可以通过竞标选择作业队伍,没有“关联交易”的负担;

  3、人力成本低廉;

  4、照顾了地方利益,有较好的

投资环境和矿业秩序。

  笔者通过长期调研能清楚地感觉到,大、中、小油公司共同构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产业链,或者是和谐共存的“生态圈”。没有大公司的存在,中小油公司就没有生存发展的基础——储量、设施和技术支持等。建国初期,中国不可能出现大量的中小油公司,原因就在于此。同样,今天没有中小公司,单靠大公司很难充分利用油气资源。

  在充分肯定中小公司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它们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法律地位不明确,助长了短期行为和违规行为;

  2、需要不断提高储量动用率和采收率;

  3、需要提高依法采矿意识;加强环保意识,尤其是要防止对地下水源的污染;

  4、在“低油价时期”生存和发展有问题

  多数人都相信打破垄断能够促进石油上游开采业的发展,但是又担心“一放就乱”。其实矿业秩序乱不乱和中小公司有无、多少,以及是什么所有制并无必然的联系,而是取决于政府管理能力的高低。根据有二:

  1、美国本土石油工业历史有146年,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70年,处于无政府状态,掠夺式开采,恶性竞争演化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有的州不得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甚至实行“军事管制”。严酷的事实统一了各方面的认识,促使1933年美国国会授予总统有禁止“热油”(即非法开采的石油)进入州际市场的权力;总统授予内政部长有规定各州每月原油生产配额权力。以此为分水岭,后70年,油公司依然是成千上万家,但是却实现了严格管理,合理开发。美国石油工业从乱到治的历史,充分表明只要政府进行有效管理,再多的公司也乱不起来。

  2、中国近十多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在某些省份曾经掀起过“石油潮”。这个“潮”实际上是那时“全民经商潮”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时,地方政府蚕食中央对石油资源实行的“特定矿种,一级管理”的权力,擅自发布与此相违背的地方法规,并发放勘查、开采许可证,收取资源补偿费。与此同时,国家的矿产登记管理机关,在深化改革中由

能源部转至国家计委代管,最后转至国土资源部,隶属关系和人员过于频繁的变动,以及“政出多门”,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管理能力。上述政府部门的这些行为,实际上助长了“石油潮”。最高潮时期,2000年底,光是陕北地区形形色色的小油公司和采油个体户就多达1039家,拥有油井4473口。由于矿业秩序混乱,从2002年9月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陕西省委和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将这些油井陆续收归十四个县钻采公司名下,矿业秩序开始有所好转。

  石油上游业,要做到“放而不乱”,美国的做法是可以参考借鉴的。一是对中小油公司实行扶持政策,归纳起来包括五方面内容,即“资源开放,资料共享,资金支持,技术指导和税费优惠”。二是对石油资源进行严格管理,其管理重点是:⑴按区块管理,⑵要求较高的采收率,⑶协调各方面的利益,⑷强有力的监督检查。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以水为例,既可能是水利,也可能是水害。“大禹治水”的故事应该能对今天石油开采业的监管改革起到借鉴作用。

  (作者系中石油集团咨询中心专家。文章有删节)

  观点互动

  民营资本“合法”采油尚需时日

  文/韩学功

  在高油价时代,民营资本进入石油开采业有着天然的冲动。这与民营资本不愿进入铁路行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实际上,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已经给民营资本进入石油开采业提供了合法的通道。非公36条上称,“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但这目前只能算是一个原则,还不具备操作性。

  由于石油、天然气是特种矿藏,石油工业又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技术和高收益”的行业,企业进入这个领域,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审批,其后,还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勘探、开采资格和资质。因此,到目前为止,不要说是民营企业,就是一直想进入石油开采业的中化集团这样的中央大企业,也没有通过相关的审批。为了使民营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能进入石油开采业,国家必须抓紧建立相应的石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则以及监管机构。只有这些工作完成后,民营资本才能进入石油开采领域。综上所述,民营资本只要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就可与外国石油公司一样,以参股,或石油协议(或合同)的形式,进入石油开采领域。由于国家相应的石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的法律和规则尚未出台,因此,民营资本进入石油开采领域的时机并未成熟。可以预见,民营资本进入石油开采领域仍需要很长时间。

  (作者系石油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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