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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新政策不是回头 非公资本有进有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 13:05 中国经营报

    记者 陈亮

  8月8日,《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规定有限度地开放我国的文化市场。

  据悉,这是“非公36条”颁布后国务院首次出台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相
关政策。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向勇表示,这项决定势必会促进民营资本加大对文化创作的投入力度,而它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第一次把相关的文化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次,能很好地解决文化领域“令大于法”的现象。

  同时,国家发改委体改所传媒文化产业中心主任齐勇锋认为,任何产业的发展都是波浪式的,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应该有个调整。一旦条件具备,我国文化产业还可能进一步开放。

  《决定》不是走回头路

  “国务院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分别实行鼓励、允许和禁止的政策。在这个文件中,国务院做出的十条决定,实际上是以此为依据进行分类的。”参与起草《决定》的齐勇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齐勇锋告诉记者,国家放开了竞争性的文化领域,垄断性的文化领域还是未放开。对于该文件的解读,齐勇锋认为要从四个方面来认识:一、此次国务院权威文件的出台是对以前各部委出台的文化政策的文件给予了肯定;二、该《决定》是国家引导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总体纲领;三、我国政府目前的监管手段与产业的发展速度不相适应,文化产业今后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市场开放的承诺是不会变的,不要认为该《决定》是在“走回头路”,等到我国监管手段跟上了,时机成熟时文化市场还会进一步开放。

  “让踏入雷区者悬崖勒马”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研究规划处的吴处长认为,国家出台的这个《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产业政策,便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把文化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与政治、经济三位一体,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文化企业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扭转“文化贸易逆差”。

  吴处长分析指出,随着2001年入世协议中对外资适度开放的承诺,2002、2003年广电等部门出台多个文件予以积极推进,到了2004年,旨在加快开放电影、出版等行业的文件出台数量达到了十多个。国家有关部门发现,在加速开放中,有些外资在与内资组成合资企业后进入了节目承包、频道经营,“这在市一级出现的比较多,而这些触及文化核心领域的行为,是目前政策所不允许的。这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尽快让踏入雷区者悬崖勒马。”

  事实上,此次出台的《决定》,也是与8月4日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联合出台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密联系的。齐勇锋拿着两个文件对记者说,《意见》里没有了鼓励,并且最后面还有些非常严格的要求,“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从严发放许可证,认真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齐勇锋说,“这些都鲜明地体现了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以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出台背景。”

  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的一位官员表示:“这样外资在进入地方文化领域时,可以一方面消除文化产业政策的‘不确定性’,减少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搪塞;另一方面也能很好地限制一些地方在引进外资上钻空子、搞小动作。”

  记者最新获悉,国家严格了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近期国家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想在境内落地的30多家境外卫星电视频道也被停止了”。

  “有法可依”将促进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表示,《决定》的实施,将使文化产业成为新一轮投资热点。

  近日,以摩根士丹利为首的5家著名国际投资基金,对中国第一家文化类上市公司——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关注。

  除了国际投资机构对文化产业的看好之外,民营资本进入该领域也同样热情高涨。就在今年初,浙江广厦集团与浙江广电集团合作,迈开了全面进军影视制作产业的步伐;而最近,因“影视产业实验区”而闻名、总资产超百亿元的另一家浙江民营企业——横店集团,则请来了国家广电总局的领导,为其继续扩充影视产业基地规模造势。民资加快进入文化产业的步伐由此可见一斑。

  较早从事影视制作的民营公司派格太合环球传媒总裁孙健君表示,民资青睐文化产业,主要是这个《决定》文件第一次把相关的文化政策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层次,给了民企安全保障。

  新闻背景

  《决定》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院和电影院线、音像制品分销、书报刊分销等;可以进入出版物印刷、有线电视接入网的建设和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同时,国家有限制地开放出版物印刷、发行,允许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但此项中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在鼓励和允许的同时,《决定》也明确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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