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涂斌
金融结构是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金融发展理论表明,一国发达的金融结构可以减少信息和交易成本,分担风险,这对于储蓄、投资决策和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主要从衡量一国金融结构优化程度进行理论阐述,并对我国的金融结构优化问题进行分析。
一、 衡量金融结构优化程度的理论分析
在当代经济中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往往是分离的,由此必然引起利益冲突或委托-代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常常有着不同的目标和要求。由于资金供给者进行投资是为获得不确定的未来期望值而做出的确定的现值让渡,所以就资金供给者而言,其最本质的目标和要求就是要取得最高的收益、承担最低的风险,或者说要获得最大的收益-风险比。在这里,资金供给者收益包括利息、股息、因价格变动引起的资本利得、各种财富的保值或权利的获得等;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和收益率波动的风险即利率风险或股息、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而资金需求者作为融资者,其目标在于最低的融资成本和最低的风险。资金需求者的风险主要是指流动性风险,也就是资金供给者提前抽资的可能性以及能否在愿意的时候提前偿还借款。另一方面,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不能直接完成资金融通。
所以金融体系作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桥梁,要使资金融通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其基本的职能就应包括:第一,对信息的收集以及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提供价格信号把储蓄配置到最有效的投资项目上;第二,分担和管理风险,实施对投资项目的外部监督,以保证所投入的金融资本产生资金供给者所预期的回报;第三,对激励问题的解决,即解决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所以一国金融结构的优化不仅仅局限于一国企业外源融资中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所处的相对地位,更为主要的是应该包括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在完成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的事前选择依据、事中监督效果和事后解决激励问题的有效性。
因此衡量金融结构的优化程度,在于储蓄能否转化为投资,具体在对动员与分配储蓄、处理信息与风险、实施外部监管与激励等方面。
1.金融结构中的信息获得和处理能力。信息是协调各经济主体分散决策的重要条件,而金融体系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方法得当,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交易成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自然会提高。
2.金融结构中的风险分担与管理能力。金融结构优化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管理风险,因为金融交易存在着发生在当前的金融交易与未来支付和预期有关跨时风险,存在着对交易对手的特征及其行为存在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风险的降低将减少资源运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有利于储蓄向投资的顺利转化。
3.金融结构中的金融基础设施状况。金融基础设施是指包括规则和体制在内的一个基本框架,以便各经济主体在这一框架内实施金融交易,具体包括信息结构(如会计与审计规则、信贷管理、评级机构等)、法律体系、交易和清算组织和金融监管模式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有利于提高资金供给者的保护程度,有利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的控制。
二、 我国金融结构的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多年的金融改革使中国的金融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其优化程度依然相当有限,与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相比,既有的金融结构仍呈现了诸多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对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产生制约影响。
1.金融结构中的信息获得和处理能力较弱。在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资金供给者对投资期望值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而资金供给者在金融结构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弱化了投资者的信心,使到资金交易成本加大,资源配置效率受影响。如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和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漠视,造成了目前证券市场缺乏活力。我国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格局。由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和加工能力、资金实力、投资运作的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天然的劣势,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熟的证券市场都十分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就把保护投资者利益列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目标之一。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2.金融结构中的风险分担与管理能力有待完善。金融结构是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风险较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资产问题突出、风险内部控制和监管较弱;证券经营中介机构业务结构简单,需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在金融工具方面,可供投资的金融商品有限,居民个人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虽然随着改革以来金融创新的进行,我国的金融商品已大大丰富,但是与金融商品的需求相比,无论是金融商品的品种还是金融商品的数量都远远不足。金融商品的缺乏表现在可供居民投资的金融商品品种较少,除了银行存款外,只有股票市场、国债市场可供选择。股票市场的风险较大并不适合多数投资者,国债虽然收益稳定但发行量有限。金融结构中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风险分担能力弱,难以实现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资源运用和配置效率受影响。
3.金融结构中的金融基础设施状况。我国目前缺乏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和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层次不明晰,同时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当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其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例如:《证券法》已经出台,但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尚未出台等。目前我国在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方面还是有些不足,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更有效的协调合作。
三、我国金融结构优化方向
1.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特别注重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吸引中小投资者入市,增强市场的投资者基础。目前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信息的披露。首先可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及咨询服务。其次以违规上市公司的罚没款为基础,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设立赔偿基金。再次加强法制建设力度,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证据、听证和民事赔偿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极为关键,特别是审计、会计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制度的完善。信息对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至关重要,有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内部交易和市场的投机性,促进上市公司的结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并且法律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制度规则的建立,可以稳定投资者预期。
2.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目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相应地,我国的监管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负责。从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及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的结构来看,分业监管是一个合理的选择。不过,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出发,可以在现有的三大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再有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来协调三大监管机构。这既有利于各监管机构独立有效行使监管,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又能确保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及监管政策的协调。
3.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扩展金融服务,增强金融流动性。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都要求改进金融基础结构,丰富、完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是直接的,它通过合理地调整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增强金融流动性,来拉动经济增长。
4.加强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产权保护有利于缓解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私人产权保护制度的最终确立有利于国有金融中介与私人借方建立普遍的金融联系,从而有利于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平衡发展。产权保护是信用体系完善的前提,而信用体系的完善又是金融创新效果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当前应强化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并尽快实现储蓄存款实名制后储蓄机构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商业银行建立客户信息系统和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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