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民资收紧外资 中国文化产业布局意图初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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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6:5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滕晓萌 北京报道 5天,3份文件。
虽然《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最后公布的一份,但却是8月3日公布的《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8月5日公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政策依据。这份文件早在4月就已经出台,并且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网上公布。8月8日,当新华社再次全文播发这一文件内容时,未免让人联想颇多。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宋建武向本报表示,此次《决定》和《意见》都用了国务院的名义,这种少见的高层级的文件出台,表明国家对于今后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将继续坚持“内外有别”,同时考量文化安全和民族产业利益两个要素。 “在经历了入世后4年的过渡期之后,中国文化产业终于开始走向规范。”宋建武说。 民营企业终获国民待遇 按照《决定》,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对此,一位广电领域资深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现在制播分离越来越普遍,进入这个领域的人多一些,肯定会带来好处。” 无可否认的是,民营企业背景的各种“传媒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已经成为目前电视节目制作领域的主要力量。而在出版、发行、广告等领域,也聚集了大批民营资本。 “这个文件其实就是一个市场开放的问题。”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纪新告诉本报记者,“这些文件第一次厘清了文化领域各个所有制的界限。”她分析,《决定》其实是为了落实中国入世关于这些方面的有关承诺,比如具体到演出领域,取消了许可证等相关门槛,基本做到与国际接轨。 陈纪新所在的演出行业名列政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的领域,按照规定,非公有制资本可以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并且控股。如果按照9月1日即将开始实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外资企业也有望进入这一领域。 其他被明文规定列入国家“支持和鼓励”一项的还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等。 《决定》同时还规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表明,民营企业终于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同等的“国民待遇”。 《决定》中透露出来的利好,以至于有多家证券投资机构发出信息,认为传媒股将成为近期的热点。但也许会令诸多民营资本失望的是,根据宋建武的研究,近10年来,在文化领域投资失败的民营资本(包括进入民营渠道的外资)已经超过50亿元。 进口文化产品全面整顿 外资传媒集团一些灰色活动可能还是难见阳光。 《决定》作出规定,“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根据这一决定制定的《办法》和《意见》两个文件都被业界视为有收紧政策之嫌。自从去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发出“44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外资以合资的方式进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后,不少外资企业欢欣鼓舞,认为这实际上是中国政府有意进一步放宽相关政策的一个动向。 此后的短短几个月中,电影电视制作领域可以用风起云涌来形容:索尼影视宣布与中国电影集团旗下华龙电影数码公司成立电视制作合资公司——华索影视制作公司。维亚康姆也与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制作少儿节目。而时代华纳和新闻集团也到处寻找中国的合作伙伴。 然而,在8月初下发的《办法》中明确指出,中国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政府再次重申将加强对国内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管理。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只有30多个境外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饭店、涉外小区以及广东省的100多万用户中播出。但是目前民间通过自行安装卫星接收设备来收看境外电视节目现象非常普遍,尤其令广电管理部门担心的是,一些地方有限网络公司也私自传送境外节目。 因此广电总局近日措辞严厉地下发了《重申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对违规的33家境内网络公司公开点名批评。 同时,《办法》加强了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立项管理,严格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可见,维亚康母的少儿节目,也在此次严格审查的范围内。 《办法》还表示,近期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对原有的文化产品进口经营单位,则会进行整顿。 对外资严格审查管理 继《办法》公布两天后出台的《意见》,则进一步列出了禁止外商涉足的领域包括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等等业务。 《意见》还对引进外资的审批、投资方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好引进外资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从严发放许可证,认真执行年度审核制度等。 而《意见》中只有“禁止”和“允许”,没有鼓励外资的内容。 陈纪新提供了另外一种分析思路,“现在国内的媒体在资金、经验、人才上都无法和国外集团竞争,因此国家可能因为希望保护国内产业发展,而限制外资进入。” 无论中国政府如何考量,外资传媒公司不得不承受相应的政策风险。“灰色地带”就成为业界心知肚明的途径,这些企业对于相关政策风险非常清楚。如目前广电总局狠抓的传送境外卫星节目问题,本报记者拿到的一份某外资公司和国内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上特意注明“以上委托是在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于互相信任基础而形成的”。 但中国巨大的市场仍然吸引着外商。“我们并不同意政策‘收紧‘之说法。我们注意到,自去年以来,国家针对文化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我们相信,此举也是在于不断完善文化政策,从而使中国的文化产业更为健康、有序地发展。”8月9日,星空传媒北京办事处公关总监陈永红仍然对本报表示,“这一内外有别的政策并不仅限于中国,事实上,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是如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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