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中国民航在所有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对此一些经济专家认为航油价格上涨是全球航空公司普遍面临的挑战,我国航空公司靠政府帮助上调价格暂渡难关可以,但却不可能一直靠着政府。笔者认为专家的评论,在指出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妥的同时也揭示了我国民航领域存在一定的法治盲区。
实际上,近一段时间来,对于民航领域出现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各界的意见都比较
集中。先是民航“论斤”的行李赔偿标准,再就是对内、对外截然不同的赔偿标准。而这次,有关方面在没有经过听证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单方面向消费者征收燃油附加费,无论是在实质上还是程序上,都有违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我们知道,任何制度规章、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都应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体现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公正观念,促进社会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
然而,目前一些部门或行业的制度标准,不仅本身就相对缺乏公平、公正,而且但凡需要强势部门承担、增加责任的领域,相关的规章制度似乎总是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修改,多年来总是保持在原先的水平,并且美其名曰保持规章制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凡是那些需要广大社会民众承担和增加责任的领域,相关标准的修改似乎总是无比的迅速、及时。
具体到民航领域,我们不难发现,在社会日益市场化、多样化的背景下,无论是民航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还是行李赔偿标准,依然停留在当年的标准,依然不愿调整和修改。这不仅直接侵犯和违背了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公平、公正观念,同时由于垄断而滋生的各种老大习气和做派也阻碍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
因此,要想有效、全面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不仅需要从根本上变革以往那种关门立法的模式,还需要对民航领域存在的一些明显有违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地方,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和清理。
江子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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