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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多一点理性探讨 少一点情绪指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09:29 中国青年报

  朱月心

  读3月8日“青年话题”版翟春阳先生文章《铁路法院:司法公正中看得见的障碍》后,感到文中存在不少失实与偏颇之处,忍不住要唱几句反调。

  翟文称:如果郝劲松最终只能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与铁路运输法院“一家子”的北京
铁路分局,结果可想而知———对一个尚未移送,刚被宣布应为某法院审理的案子,这样情绪化地“断定”输赢,是极不负责任的。

  翟先生的“可想而知”来自餐车发票案,而根据同一内容的报道,餐车发票案的判决尚未生效,二审还在铁路法院审理之中。即使终审审结,也还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我国设立四个审级的法院,以及申诉等一系列法律救济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的公正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用一个连诉讼程序都没走完的案子,以点带面地对铁路法院司法的公正性加以否定,有失偏颇。

  况且,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懂得,法院判决是否公正,不以谁胜诉,谁败诉,以及胜败比例为衡量标准,而是看法院的判决是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常的舆论监督应该受到欢迎,但对于一个尚未终审、一个还未立案的案子随意断定输赢,这难免会误导舆论,干扰和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

  郝劲松作为一名旅客,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值得赞扬的。据报道,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餐车发票一审败诉是因举不出证据被驳回;同是发票案,他相信在取得证据后,自己能够胜诉。笔者为郝劲松所持健康心态感到欣慰。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和社会,正是建立在人民对法制的信念上。

  文中提及铁路法院的体制问题及其弊端。众所周知,体制问题不光是铁路法院的问题,更不是一个基层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怀疑铁路法院亦在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应以个案全盘否定铁路法院审判的公正性,更没有理由因此抹煞全国70多个铁路法院、3500余名工作在铁路法院的法官多年来为百姓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所作出的无私奉献。

  翟文所引“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沈德咏2001年关于铁路法院体制问题的讲话,仅只一句。而笔者手中有一份沈副院长在2003年底论及铁路法院工作时的讲话全文,特录一段于下:1996至2003年,全国有25个铁路法院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104个铁路法院受到省高院的表彰嘉奖……还有四个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好法院。铁路法院恢复办案二十多年来,全国铁路法院没有出现一例违法办案被查处的情况。

  文中提到:“地方法院虽然受制于地方党委与政府,但还有当地人大的监督,而铁路法院则连人大的监督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铁路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和地方法院一样,依法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省、市级法院、检察机关的监督,且同样接受人大监督、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乃至媒体的监督。

  翟先生以地铁公司为例,类比餐车发票案“几乎是同样的诉讼”。“几乎”一词用于闲聊可以,而法律有其严格界限,对事实的认定不能以“几乎”、“差不多”作为判断依据。几乎是同样的杀人,有判死刑也有判死缓甚至刑期很低的,判决结果还要根据不同的案情酌情定罪量刑,法律因此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无论为维护法律与裁判的公正,抑或构建和谐社会,多一点理性的探索,总比过早地评论谁是谁非好,多一点建设性意见,总比横加指责简单否定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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